区人民法院政治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全体干警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模范遵纪守法、严格执法、廉洁奉公的自觉性,保障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审判任务及其他各项任务,根据区委和上级法院对抓好队伍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院长(院党组书记)对全院思想政治工作负总责,主管副院长负责主管部门的思想政治工作;庭长(主任、科长、队长)负责本部门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人以上部门设兼职政治工作员一名(由具有思想工作经验的党员担任)协助部门负责人做好的思想政治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工作目标在年度工作目标管理方案中确定。
第三条政治处是本院政治工作职能部门,在院党组、上级领导机关职能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本院政治学习、思想工作、人事管理、评先奖励、业务培训、文体活动等项具体事务。政治处工作要与院部门纪检监察及其他综合部门密切协同。
第四条政治工作开展情况和取得的经验、效果,要经常向院党组和上级机关汇报。
第二章政治学习
第五条坚持不懈地抓好政治学习,不断提高全院干警的思想理论水平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每月政治学习时间不少于四个半天,其中全院集中学习不少于两个半天,其余由各部门组织分组学习和自学。政治处按照上级机关和院党组指示预先安排学习计划。
第六条政治学习情况要认真进行登记。政治处负责全院政治学习登记;各部门领导负责本部门政治学习登记,政治处每季度检查一次。
第七条全院集中政治学习实行点名制。凡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的,要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其他处分。
第三章思想工作
第八条各级领导要全面了解所属人员的思想状况、工作特长、性格特点等情况,热情表扬鼓励先进人物及其工作成绩,诚恳批评指出所属人员存在缺点,及时纠正存在问题。
第九条各级领导要关心所属人员的生活,适时、实事求是是地帮助所属人员解决困难。
第十条各级领导要积极开展谈心和家访活动。
第十一条及时收集和通报好人好事,弘扬爱岗敬业、廉洁自律正气。
第十二条院党组分析干警思想状况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并及时进行工作讲评,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解决问题。
第四章人事管理
第十三条选调用法院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上级党组织、上级法院规定的条件。
第十四条选调任免法院工作人员必须坚持集体研究的原则,严格按照上级规定的人员编制范围和选调任免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在院党组和级组织部门的领导下,抓好法院工作人员的考核、建档工作,为法院干部的选拔、任用、奖惩提供依据。
考核工作要坚持群众路线和公开竞争原则,及时发现人才,合理使用人才,激励奋发向上,充分发挥人才效能。
第十六条按照国家人事工资的各项政策,及时为法院工作人员进行职务、级别和工资调整。
第十七条抓好干警保健工作,定期进行身体检查。
第五章业务培训
第十八条抓好法院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支持符合条件的同志参加专科升本科等业余学习、培训,鼓励自学成才。
第十九条抓好在职业务学习,使全体同志及时掌握本职工作所必需的业务知识。
第六章文体活动
第二十条切合实际不断加强文体活动的场所和设施建设。
第二十一条积极开展各种文体活动,每半年进行一次干警文体竞赛。
第七章争先创先和评先奖励
第二十二条按照上级要求,积极开展以“争创、争当人民满意的好法院、好法官”、“争创文明科室、争当文明法官”、“司法公正树形象”等活动为内容的争先创优活动。
第二十三条坚持群众路线,实事求是地评选先进和向上级汇报成绩,按照上级规定评先名额比例,每半年进行一次初评,每年进行一次总评。
第二十四条及时树立典型,经常开展学先进、赶先进活动。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作规定的政治工作项目,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及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二五年十月起试行并将及时修订。
《区人民法院政治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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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全体干警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模范遵纪守法、严格执法、廉洁奉公的自觉性,保障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审判任务及其他各项任务,根据区委和上级法院对抓好队伍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院长(院党组书记)对全院思想政治工作负总责,主管副院长负责主管部门的思想政治工作;庭长(主任、科长、队长)负责本部门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人以上部门设兼职政治工作员一名(由具有思想工作经验的党员担任)协助部门负责人做好的思想政治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工作目标在年度工作目标管理方案中确定。
第三条政治处是本院政治工作职能部门,在院党组、上级领导机关职能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本院政治学习、思想工作、人事管理、评先奖励、业务培训、文体活动等项具体事务。政治处工作要与院部门纪检监察及其他综合部门密切协同。
第四条政治工作开展情况和取得的经验、效果,要经常向院党组和上级机关汇报。
第二章政治学习
第五条坚持不懈地抓好政治学习,不断提高全院干警的思想理论水平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每月政治学习时间不少于四个半天,其中全院集中学习不少于两个半天,其余由各部门组织分组学习和自学。政治处按照上级机关和院党组指示预先安排学习计划。
第六条政治学习情况要认真进行登记。政治处负责全院政治学习登记;各部门领导负责本部门政治学习登记,政治处每季度检查一次。
第七条全院集中政治学习实行点名制。凡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的,要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其他处分。
第三章思想工作
第八条各级领导要全面了解所属人员的思想状况、工作特长、性格特点等情况,热情表扬鼓励先进人物及其工作成绩,诚恳批评指出所属人员存在缺点,及时纠正存在问题。
第九条各级领导要关心所属人员的生活,适时、实事求是是地帮助所属人员解决困难。
第十条各级领导要积极开展谈心和家访活动。
第十一条及时收集和通报好人好事,弘扬爱岗敬业、廉洁自律正气。
第十二条院党组分析干警思想状况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并及时进行工作讲评,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解决问题。
第四章人事管理
第十三条选调用法院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上级党组织、上级法院规定的条件。
第十四条选调任免法院工作人员必须坚持集体研究的原则,严格按照上级规定的人员编制范围和选调任免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在院党组和级组织部门的领导下,抓好法院工作人员的考核、建档工作,为法院干部的选拔、任用、奖惩提供依据。
考核工作要坚持群众路线和公开竞争原则,及时发现人才,合理使用人才,激励奋发向上,充分发挥人才效能。
第十六条按照国家人事工资的各项政策,及时为法院工作人员进行职务、级别和工资调整。
第十七条抓好干警保健工作,定期进行身体检查。
第五章业务培训
第十八条抓好法院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支持符合条件的同志参加专科升本科等业余学习、培训,鼓励自学成才。
第十九条抓好在职业务学习,使全体同志及时掌握本职工作所必需的业务知识。
第六章文体活动
第二十条切合实际不断加强文体活动的场所和设施建设。
第二十一条积极开展各种文体活动,每半年进行一次干警文体竞赛。
第七章争先创先和评先奖励
第二十二条按照上级要求,积极开展以“争创、争当人民满意的好法院、好法官”、“争创文明科室、争当文明法官”、“司法公正树形象”等活动为内容的争先创优活动。
第二十三条坚持群众路线,实事求是地评选先进和向上级汇报成绩,按照上级规定评先名额比例,每半年进行一次初评,每年进行一次总评。
第二十四条及时树立典型,经常开展学先进、赶先进活动。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作规定的政治工作项目,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及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二五年十月起试行并将及时修订。
《区人民法院政治工作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