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治安保卫管理承包合同书
**煤矿治安保卫管理承包合同书
为进一步加强矿区治安保卫工作,维护我矿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充分调动广大治安保卫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为矿区创造一个良好的治安环境,为深化企业改革保驾护航,经矿研究同意制定本合同。
一、承包方式:集体承包。责任人:保卫科科长。
二、承包时间: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三、承包内容:
1、认真贯彻执行《国有企业治安保卫工作暂行条例》,尽职尽责做好矿区治安保卫工作,防止和杜绝治安案件、群体事件发生及FLG练习者并且达到“六不准”。
2、杜绝各类重大刑事案件的发生,协助上级和地方治安管理部门维护好矿区治安秩序。
3、加强生产、生活治安保卫工作,保证企业财产不受损失,保护职工人身安全,保护企业领导人的安全。
4、加强治安巡逻管理,防止重大盗窃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火灾)事故发生。
5、定人员**人;包费用指标全年**万元。
四、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承包内容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以及本矿规定的治安保卫指示精神。
3、有为乙方因公负伤或因公和不违规情况下出现的意外事故,支付有关的经济费用。
4、有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通讯器材,交通工具和按规定配备警械、服装条件的义务。(费用按规定划分)
5、乙方不能履行合同时,有终止合同或解聘更换承包人的权利。
五、乙方的权利、义务
1、根据合同规定乙方有内部劳动组织管理权、对内部人员有考核奖惩和经济分配权。
2、在职责范围内有权对违反矿区治安保卫管理规定的人员进行教育、罚款的权利。
3、甲方不能履行合同时,有权提出变更或终止合同。
4、有完成合同规定的内容、维护矿区生产、生活稳定的义务。
5、有加强治安保卫管理,保证企业财产不受损失和职工人身安全的义务。
6、有全面完成承包合同内容,接受甲方监督、检查考核的义务。
六、考核
1、承包单位必须完成费用指标,节超按100%奖惩兑现。
2、承包期内全面完成承包合同规定的内容,矿(甲方)按照乙方工资总额的5%进行奖励,去消其他单项奖励,半年预兑现,全年总兑现。受到泰安市及以上公安部门的嘉奖,矿再给予奖励。
3、因管理不善、工作不到位,发生群体事件,影响正常的生产、办公秩序,或造成较坏影响的,扣罚承包单位费用500~2000元,对承包责任人罚款100~500元。
4、发生一般刑事案件,对承包单位罚款100~500元;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对承包单位扣罚1000~3000元,去消按5%提取的奖励,对承包责任人罚款200~500元。
5、发生重大盗窃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火灾)事件(非管理原因和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除外),承包期内未能侦破的按矿核定的损失金额的60%扣罚承包单位的费用,对责任人罚款100~500元。
6、凡属本矿内部报案的,结案应达到90%,每降低1%罚款200元,依次累加。超过90%,每提高1%,奖励200元,依次累加,由矿分管领导考核。
7、本合同规定的各种奖罚,副职均按责任人的90%执行。
8、承包单位在承包期内所有罚款必须交矿财务科,罚款必须向被罚者出具正规单据,罚款标准按《矿规公约》和有关治安处罚条例执行。凡发现或有举报罚款不出单据者,罚承包单位每次100~300元。罚款的支付使用由承包单位向矿分管领导申请办理。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坐支。
9、承包期内除承包合同规定的费用外,矿不再支付任何费用,超支自负。凡遇政策性工资调整或矿统一安排增加人员,按实际增支情况适当调整费用指标。服装配备按规定3年更换一次,由矿审批费用单列,因人员变动或不到规定年限增加的服装费承包单位自负。承包单位人员享有全矿一次性福利,但遇有以下情况时,不再享受:
①发生群体事件,造成较坏影响的;
②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的;
③发生重大盗窃案件或重大治安灾害事件的。
七、其他
1、承包单位必须制订内部岗位责任制及考核奖惩办法,以及经济分配制度。
2、本承包合同的考核,由经考办牵头、财务、监察、审计共同负责,每季考核一次,半年一次兑现,年终总考核兑现。
3、本承包合同经矿领导与承包单位责任人签字后生效。
矿领导: 2004年 月 日
责任人: 2005
年 月 日
《煤矿治安保卫管理承包合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