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学校章程
产生和更换。正、副董事长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七十周岁。
第二十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行职权。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最后裁决。
第二十二条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须于会议召开前十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
第二十三条出席董事会议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会议决定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五条董事长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可由董事长委派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二十七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单位或委派代表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九条本机构设立监事会,监事由全体教职工中产生和更换。
第三十条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召集人。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单位的财务;
(二)对董事、主要领导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对董事、主要领导的行为损害单位和利益时,要求董事和主要领导予以纠正。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法和小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监事会决议须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单位董事、主要领导职务及财务负责人。
第五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章程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与政策、法规相违背,或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需要修改时,由董事个人或联名向董事会提出,经董事长审定,由董事长责成专人修改。
第三十五条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机构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董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三十七条本机构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安置师生。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本机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附则
《县学校章程(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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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行职权。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最后裁决。
第二十二条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须于会议召开前十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
第二十三条出席董事会议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会议决定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五条董事长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可由董事长委派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二十七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单位或委派代表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九条本机构设立监事会,监事由全体教职工中产生和更换。
第三十条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召集人。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单位的财务;
(二)对董事、主要领导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对董事、主要领导的行为损害单位和利益时,要求董事和主要领导予以纠正。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法和小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监事会决议须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单位董事、主要领导职务及财务负责人。
第五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章程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与政策、法规相违背,或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需要修改时,由董事个人或联名向董事会提出,经董事长审定,由董事长责成专人修改。
第三十五条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机构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董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三十七条本机构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安置师生。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本机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附则
《县学校章程(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