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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副院长述职述廉报告


校后将东南大学的意见马上向主要领导做了汇报,得到的答复是校园规划不让东南大学搞了,再找一家设计单位。就这样,我们给东南大学白白付出了几十万的设计费,而校园规划却泡汤了。即使如此,也没有确定由哪一家设计单位给我们做校园规划,规划工作就这样一拖就是四年。没有规划怎么建设呢?那就由个别领导说了算,说在哪儿挖个坑就在那儿挖个坑,说在哪儿盖个楼就在那儿盖个楼。盖楼要审批啊,没有规划怎么审批,那就不批了。先建起来再说。建在哪儿,需要放线啊,那也由领导代劳,现场指定。用步一量,就这儿了。六万平方米的建筑,近二百亩的池塘,就拿池塘来说,校园内的池塘按校园规划规划水深不能超过1.2米。而我们的池塘是能挖多深挖多深,带来隐患,后来实践中血的教训已一再说明了不按客观规律办事是要害死人的。有人说这六万平方米的建筑是按党委原则通过的校园规划第七稿建的,我可以负责任的说不是。大家可以拿规划第七稿与我们的建筑现状对比一下,就清楚地看到。这六万平方米的建筑也不是按规划第七稿建的。所有的建筑都没有半点依据全凭一个人想怎么干就怎么干。

  是不是规划就像有些人说的客观上有无法逾越的障碍呢。也不是,省教育厅法规处的同志给我们指了一条途径,可以在短时间内解决这个问题,但我们却不去向前推进。因为没有规划更可以为所欲为,更可以按个人的意愿去办事。但是违背客观规律去办事是要受到惩罚的。过去和将来在新校区的建设投入越多,既成事实也越多,下一步的校园规划受到的限制也越多。我们就越是作茧自缚,越束越紧。

  今年年初,在一次院长办公会上讨论德促贷款土建项目时。我严肃的提出:这次土建项目必须先规划,审批后方能进行。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规定,所有招投标项目必须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批后方能进行。如不审批则项目无法招标、如不招标则项目根本无法实施。但就这么简单的道理,也是为学校大局考虑的意见也被置之不理,为了学校的利益我坚持在要在给省教育厅的基本建设存在的问题的自查报告中写上了我校存在六万平方米的建筑无规划、无审批的问题。这个问题是客观存在、是任何人也否定不了的,但就这在正式报送省教育厅的自查报告中无任何解释,也不经我这个主管院长会签把存在问题一笔勾掉直接上报了。这么严重的危害学校根本利益的事在学校层面已无法解决,我只好去见省教育厅领导反映问题,我之所以这样做是为了学校的利益,是为了不使错误延续下去造成更大的损失,是一个领导干部责任心的表现。省教育厅领导对我反映的问题十分重视,立即召集厅有关部门和我校党政一把手参加的会议研究解决办法。当时就做出了两项决定。一是没有校园规划就建设是一个严重的错误,必须尽快补救,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拿出商丘师院的规划。二是在整体规划审批之前暂停所有土建项目的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学校才开始推进校园规划工作。按理说我是积极主张搞校园规划的,又是主管院长,规划这么大的事我是应该参与的,但事实却是,整个规划工作只有院长和基建处长两个人知道,我和基建处其他的同志都不知情,方案招标也没有我校有关职能部门参加,更没有在院长办公会上讨论过,甚至连情况也没通报过。这样奇怪的事发生在一个高等学府真令人匪夷所思,结果是拖了四年的校园规划在短时间内通过了审批,这再次说明,我们的校园规划并非像有些人说的就是有不可逾越的障碍。之所以拖了这么长时间主要是我们自身的因素,是个别人造成的,但造成的恶果却要我们商丘师院来承担。

  第三件事是平原路校区体育场地的建设,2007年初,经多方论证党委研究同意搞了一个体育场地的建设方案,总的原则是利用原梁园区老的田径场和看台进行改造,可以节省大笔资金,这个方案已进入招标的关键时刻。个别领导在不经任何会议也没和我这个主管院长打个招呼就自己决定不采纳党委会已通过的方案,重新按自己的意图搞个新方案,这个方案和老方案比一是要多投入一千多万元人民币,二是拆除了二千多平方米的办公楼,三是延长的建设周期,为了要在教评之前完工因施工场地和工期过紧,严重影响了工程质量。在这件事上我虽持反对态度,但人微言轻,最终也没能阻止恶果的发生。

  第四件事是在平原路校区教学楼和实验楼的建设过程中,一些重大的设计变更是由个别领导个人决定通知设计院改的,严重违反了基建管理程序,因为一些变更是靠拍脑袋作出的,如两个大楼门厅的柱子原设计直径为1.2米,个别领导说要改粗为1.5米,改粗后又觉得不合比例又让改细,改来改去多花了30多万。再如原教学楼的规划变更后,把楼盖在了新填的水坑上,这次变更光基础处理就多花了150万人民币。许多变更都是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由主要领导亲自下令改的,包括我们实验楼原来论证的方案,也在建设过程中把已建成的墙体打掉改变了使用功能,这些都没有经过正当的程序,还美其名曰,建筑的好坏关键在变更,真是天下奇谈。在建设过程中我对这种不负责任的变更进行了抵制,也取得了一点效果,但许多变更是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我也无能为力,但我自认为尽到了责任。

  第五件事是文化路校区田径运动场的建设。2007年我校动工修建文化路校区田径运动场塑胶跑道,并于当年完工投入使用。不久就发现该项目存在比较严重的质量问题,一是由于施工单位没有严格按工艺施工,用水泥砂浆处理混凝土基础面层,造成部分区段面层和基层形成夹心,粘结不牢面层空鼓的后果。二是施工单位缺乏北方地区冬季施工的经验,面层强度从直观上达不到国家标准(没有检测数据)。发现问题后,施工单位采取了一些补救措施,但我认为仍不能达到国家标准。面对这种情况怎么办,只有面对现实,采取有效的办法,尽量减少学校的损失。对此我采取了两项措施。一是通知公体部启用田径运动场,这是因为田径运动场存在的质量问题和使用与否没有关系,不影响验收的结果。二是按国家对塑胶跑道的验收程序组织验收,等验收结果出来后,按合同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我认为这种处理办法是十分正确的,但在我对项目验收作出具体安排后,这是我职权范围内的事情,但个别领导却不和我商量,一是下令田径运动场不准使用,二是通知审计处不准验收,两年多一直闲置在那里,给师生锻炼和教学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之所以这样做根本不是为了解决问题,而是为了给我造成不良影响。是以损害学校利益为前提,达到其

《学院副院长述职述廉报告(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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