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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教育培训工作办法


员外出参观考察、学习,民警3人以上跨省外出参观考察,需提前15日向省局政治部报告,由局政治部统一协调,待批准后方可实施,不得未经批准私自对外联系参观、考察、挂职等培训项目。
   七、考核验收
   (一)部门教育培训工作考核
   各部门民警教育培训工作作为年度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其考核结合年度工作考核一并进行。考核采取检查培训记录、抽查民警个人情况等形式;重点检查培训质量和培训任务完成情况。各部门民警教育培训工作情况,作为集体年终评先、评优的主要依据。
   (二)民警个人参加教育培训的考核
   1、在岗培训、岗位练兵。以民警到课率(占15%)、学习记录(占20%)、学习心得(占25%)、考试情况(占40%)、为测评要素,对个人进行综合测评。
   2、脱产培训。以民警学习记录(占20%)、学习心得(占20%)、结业考试(占30%)、培训鉴定(占30%)为测评要素,对个人进行综合测评。
   3、参观考察、理论研讨。以民警考察、总结报告或理论调研文章质量(参考标准:A、主题明确,逻辑清楚,语言流畅,卷面整洁,视情况评为90――100分;B、主题比较明确,表达清楚,卷面工整,视情况评为80――89分;C、主题一般,表达尚可,卷面一般,视情况评为60――79分;D、主题不明确,逻辑混乱,表达不清,评为60分以下)为主要测评要素,对个人进行综合测评。
   4、挂职锻炼。以民警在挂职单位现实表现(占30%)、总结报告(占30%)、挂职单位鉴定(占40%)为主要测评要素,对个人进行综合测评。
   5、学历教育。以民警取得相应学历证书为主要测评要素,对个人进行综合测评。
   政治处要建立警察教育培训档案,警察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要作为民警个人年度公务员考核和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人民警察教育培训工作办法(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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