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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财政框架下建立健全地方财政监督体系的研究


等舞弊行为的发生,从而影响财政职能的公正行使。
   二、建立健全财政监督体系的“基本切入点”
   =、从明晰和分离财政职能的角度上去健全财政监督体系,要以财政监督去制衡财政预算的编制与执行。对任何部门来说,因其职责范围很广,只有明确划分各个内设机构的职能才能使各个环节之间形成相互监督的牵制力。就拿财政预算职能来说,其编制、执行、监督职能由一个机构也能完成,由两个机构实施也行,由多个机构分别运作也可,但,若由一个机构去操作,我们虽不能肯定地说行使这些职能滋生腐败或违纪问题,不过,职能不清,或交叉行使,不但无法提高工作效率,也难以明确责任,更无法达到规范财政行为的弊端是明显的,因此,在具体的工作中,首先要将财政预算的编制职能完全分离于执行管理机构,同时,对财政预算的监督职能也要集中行使,这样,明确由三个专设机构分别行使这三块职能,要求三者之间必须相互独立和分离,不得既管理预算执行,又同时行使监督权,也不得既编制预算,又同时核审监督其编制等等。同时,将这些职能由专职机构去行使,还可以充分发挥专职职能机构专项从事于本职工作能力,更便于他们集中精力发挥专长,充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从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入手,去研究完善财政监督体系的新思路,以切实增强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职能之间制衡关系。研究“制衡”问题,其实质就是研究有关职能行使时的内部牵制监督制度问题。因此,我们探讨财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职能之间的制衡关系问题,一个最有效、最明显的思路就是从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出发,找出三者职能之间的内在牵制环节,同时明确各职能机构相互配合协调的责任和义务。具体来说,预算的编制必须要有预算执行管理机构的参与,同时,还离不开监督机构的事中监督,以增强预算编制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对预算执行机构来说,必须要以既定的预算为依据,不能过分强调客观原因而随意否定预算编制的科学合理性。而对监督机构来说,必须要以财经法律法规为依据,必须要有明确的服务于预算编制与执行的目标和任务,不能独立于预算编制与执行职能以外,所有这些职能之间的相互关系都应“升华”为制度规定,以便强制其执行到位。
   =、从规范行政行为、推进政务公开的角度去促进预算编制、执行与监督职能之间的制衡关系,以完善财政监督体系。对任何一项行政行为来说,公开透明是增进各个办事环节之间的牵制力度,提高办事工作公正性的重要举措。财政工作更是如此,只要推进财政政务公开,就能有效地保持和促进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职能之间的相互牵制。具体来说,对预算的编制职能,其编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等依据必须要明确,其指标编制的标准、测算的依据等必须要公开,预算编制的程序、核心步骤环节等必须要透明,预算编制的结果必须要公示,并接受社会各界的评议和监督等。对预算的执行来说,预算资金的支付进度、预算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等必须要定期地公开。而对财政监督职能来说,其执法结果必须要透明,以防执法标准不统一、查处力度不一致等。只有这样对预算资金的各个周转与使用环节进行全程的公示、监督,才能有效地促进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职能之间自觉形成一种相互牵制的协调配合机制,才能避免和遏制各种暗箱操作行为。
   =、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要求出发,增强预算编制、执行与监督职能之间的制衡关系,健全财政监督体系。日前,全国各地、各部门都在深入开展声势浩大的“保持党员先进性”活动,党员的先进性明确要求,每位党员干部一是要时刻保持“廉洁自律”的先进性,这就要求财政干部必须要在财政工作中切实增强抵制不正之风的能力,坚持做到在不义之财面前不动心,在亲情面前不动摇,在政策面前不变通。二是要突出保持“爱岗敬业”的先进性,在本职岗位工作上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吃苦耐劳,不计较个人得失,并乐于奉献。三是要突出保持“客观公正”的先进性,要公平正直,没有偏袒,工作中既不得搀杂个人的主观意愿,也不能被他人的意见所左右。四是要突出保持“坚持原则”的先进性,严格遵守和执行各项财经法律规章制度。五是要突出保持“主动接受监督”的先进性,确保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全部用于为人民谋利益上,自觉地、虚心地接受来自于各有关方面的评议和监督,只有这样主动接受牵制、主动接受监督,才能达到防范和遏制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发生。
   =、从财政业务流程上去完善财政监督体系,特别是预算编制、执行与监督职能之间的制衡关系问题。从财政业务上来看,预算的编制、执行与监督职能是财政工作中联系得比较紧密的,更是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同时,在职能行使上,预算的编制与执行职能还有一定的次序性和连续性,先编制,后执行;而他们与监督职能之间也都有一定的相容性,有事前监督,也有事中监督等,因此,从财政业务的流程上去分析他们之间的牵制环节,更能找出制衡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职能之间的实质性措施。
   三、建立健全财政监督体系根本措施
   在实际工作中,研究财政监督体系的途径渠道、方法方式、措施手段等还有很多,我们在此仅对其中最基本的措施作一些浮浅的探讨,以抛砖引玉。
   =、财政监督职能的行使必须要有明确的目标宗旨,必须要落实其通过检查对预算编制质量提出校正建议的责任,同时,明确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管,并定期进行“预警”分析的义务。财政部门任何机构的设置都必须要围绕财政的职能,为提高财政工作效率服务,作为财政部门的专职监督检查机构,也不应例外,如检查职能仅仅局限于为了查处几个单位或问题,就将丧失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必

《公共财政框架下建立健全地方财政监督体系的研究(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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