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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财政框架下建立健全地方财政监督体系的研究


须要为提高财政工作运行效率服务,为财政资金的安全完整保驾护航。具体来说:
   一是要明确财政监督机构对已执行的预算的编制质量提出客观评价,以为下一财政年度的预算编制提供决策和参照依据。财政预算都是编制人员通过和根据预算单位实际情况而编制出来的,不可能对预算单位方方面面的情况考虑得全面、彻底,因而,在其具体的执行过程中,总会不可避免地产生一些轻微的“不切”实际的情况,而自己编制出来的预算,自己更是难以发现其中可能存在的重大问题或弊端,这就需要我们的财政监督检查机构通过其检查活动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等等,以使以后的财政预算编制过程中,能尽量考虑到所发现的问题,这个责任就必须要作为检查机构的重要职能,予以落实。
   二是要明确财政监督机构对预算执行情况的信息反馈责任。财政预算在其执行中,是否超计划、超序时拨款,是否存在超范围和超标准开支使用,是否专款专用,是否浪费、挪用,是否达到规定使用效益和效率等,必须要进行必要的事中检查和监督,通过对照财政预算总结其执行情况,分析其变化趋势,从而起到一定的事前“预警”作用,从而为事中采取进一步的控制措施,避免预算执行的结果突破年初预算或避免酿成难以挽回的损失等,而这个重任同样要落实给专职检查机构去行使,一方面有利于预算执行机构在平时能够认真去管理预算的执行;另一方面给监督检查工作施加压力,提高其监督工作效率。
   =、财政预算的编制必须要主动邀请执行机构参与,并接受他们的建议或意见,同时,还要接受专职监督机构的事前监督评审。我们知道,财政预算是地方政府为了满足公共支出需要,而有计划地筹集和分配财政资金的一项重要经济活动,财政预算一经各地人大部门的讨论通过,即具有法律效应,因而,财政预算制定得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客观公正就直接关系到财经政策的贯彻和执行,关系到地方经济的发展政策的贯彻实施,关系到经济和社会的顺利发展及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改善和提高等等,为此,必须要对财政预算编制实时进行全方位的监督,以确保其能够发挥和体现出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具体来说:
   一是对财政预算的编制依据要进行必要的方向性审查,以确保其符合各有关政策规定。财政预算的编制实质,就是要根据政府制定的经济发展目标和目的而集中筹集和分配财政资金,必须要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利益,因此,预算的编制首先必须要符合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符合财经法规的要求,坚持合法合理地“取之于民”,高效快捷地“用之于民”的指导原则,既不能违反规定乱收税费,也不能不应收尽收;既不能不顾经济发展束手束脚,又不能乱收滥支;既要量力而行,有多少钱办多少事,又要积极培植财源,大力坚持经济的持续和快速发展等等,总之,财政预算的编制必须要符合国家的经济发展目标,有利于促进经济的稳步发展,这就需要审查、监督。
   二是对财政预算编制的指导原则要进行事前监督,以确保其具有科学合理性。按要求,财政预算的编制要实行零基预算,一切指标值都应从“零”开始考虑和编制,但这以“零”为基础,并不是说就可以随意给各个指标“赋值”,而不考虑或不参考各个指标在以前年度的实际执行情况,判断预算编制是否科学有一个最基本的方法:首先,对前一个预算年度的预算收支情况进行分析,看上年的收入是否已做到应收尽收,支出是否达到应拨尽拨的要求,整个预算年度的收支执行情况是否正常,收支业务是否存在偶然的不可比的因素,或特殊情况等等;其次,要看当年的经济态势,如物价因素、社会因素、济发展的补养环境等,要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考虑到影响经济发展的种种有利和不利因素,从而找出影响本年度预算收支的各种因素,最后,在此项工作的基础上,再综合考虑影响本预算年度收支因素,制定出适合于本年预算收支的目标,只有这样编制出来的预算才有现实意义,才能有可操作性,而不致于“背离”实际而麻木去集中或分配财政资金。
   三是对预算编制的程序、方法等要进行必要的审查,以确保其既合法又合理。按规定,在编制正式的财政预算之前,必须首先编制草案,并且财政预算草案的编制还要严格执行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上下结合、逐级汇总的程序实施,即通常据说的“二上二下”原则,并由同级政府审查后,再提请同级地方人大部门审查批准,只有“经历”这样严格复杂的程序编制出来的财政预算才能真正成为合法有效的财政预算,而非经“正式”或“法定”程序编制出来的预算不得执行,也不具有法律效应和约束力。
   =、财政预算的执行管理既要受财政预算的约束,又要受专职监督机构的事中检查。对已批准的财政预算,一般应由财政部门的国库管理机构与相应的业务职能机构共同完成其执行工作。我们大家都很清楚,财政预算草案一经同级地方人大部门的审查批准,就具有法律效应,相关机构必须要采取一定的保障措施严格将其执行到位。对此:
   一是要以既定的预算来规范和约束其预算的执行机构的行政行为。预算执行机构的职责就是要不折不扣地将批复的财政预算严格管理和执行到位。因此,财政预算就是执行机构发挥其职能的“依据”,具体来说,对收入预算的执行,财政部门要牵头各收入征收机关,包括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要对照预算,分解和落实收入征收任务,确保收入的足额、按时完成,并按规定的时间、预算级次解缴入库;对支出预算来说,财政部门要牵头,并与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一起,严格按预算将财政支出项目执行到位,对财政部门来说,必须要以批复的预算及时、足额地为用款单位核拨预算资金,既不得超过或延时拨付财政预算资金,又不能截留或克扣应拨的预算或项目资金。必须坚持四项原则,第一是坚持按计划拨款,要以财政预算为依据,分期、分批拨款,堵绝各种无预算、无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等变相脱离预算约束行为的发生。第二是按事业进度拨款。对一些支出规模较大的项目来说,一次性全额拨款,就会浪费财政资金,降

《公共财政框架下建立健全地方财政监督体系的研究(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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