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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用人单位应为聘用人员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及有关税费。
       第十六条各用人单位每年1月20日前要将本单位上一年度实际使用聘用人员的数量、类别、薪酬发放、社会保险购买情况报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各镇(区)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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