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林业局政风行风建设情况
不准”;制定了党组,局务会议议事规则,凡是涉及项目资金使用,人事安排等重大问题必须通过班子成员或班子扩大会议充分讨论集体研究决定;建立了财务、政务公开栏;对基层林业站等下属企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公务接待、工作用车等,明确了具体的限额审批制度。实现了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的格局,确保了工作秩序。
二、对行风调查意见和建议的整改情况
根据县纠风办反馈的问题,我们狠抓了以下整改工作。
1、关于反映“木材运输畅通无阻,甚至有拿钱就放行的现象存在”的问题
我局对木材运输检查实行的是局长负总责,由分管资源林政工作的副局长分管,林业公安科负责具体业务工作,检查业务由省府批准的城郊、元坝两个木材检查站负责实施。近几年来,虽实施了天然林保护工程,国家未给我县下达商品材采伐限额,我县青山料运输出境指标为零,但周边县区国家下达有人工商品材采伐限额,木材运输出境要从我县经过,再则就是我县个别地方乱砍滥伐林木和乱收滥购木材县内流通时有发生。加之我县回水、元坝木材检查站,多年来处于有单位而无人员、机构、编制的问题,一直靠借用人员从事木材检查工作,由于借用的极个别人员法纪意识淡薄,对偷拉盗运木材时有拿钱就放行的现象存在,为此,林业局针对此类问题专题研究后,辞去了原借用的临聘人员,重新整顿了检查站队伍,借用科技推广站和勘察设计队二名有执法资格的人员负责木材检查工作,进一步完善了木材检查站值班、检查、登记、处罚、报告等有关工作制度。同时加强了木材流通检查管理力度,由森林警察大队副大队长严峻专职管理,并安排林政、公安执法人员轮流值班,对流通运输已通过检查站的木材随时抽查检查,从而有效地预防了此类现象的再次发生。
2、关于反映“林业项目实施管理不到位,年年栽树不见树,退耕还林成了退耕还荒,项目资金使用存在漏洞,应逐一清查,例如寨山乡高峰五组50亩良田退耕还林后不见树反而荒了”的问题
我县退耕还林工程项目从2000年开始实施,2000年至2002年是非颠倒退耕还林工程项目试点,个别地块退耕还林工程项目在规划时顺应了农户和个别乡镇干部要求,没有严格按适地适树原则,一味强调结构建经济林,栽植花椒、香椿等不适树种,造成了个别造林地造林不见林的现象存在。但我们林业部门在检查验收发现问题后及时进行了整改,2000年、2001年、2002年实施的项目已基本成林,原寨山乡高峰村五组50亩退耕还林的情况,今年秋季局领导和林业技术人员一行现场调查,与乡镇、村组干部一同落实整改,目前已经成林,只是经过多次造林补植,树木参差不齐,今年雨水较多,农村青壮年外出务工,缺乏劳动力,夏季抚育未跟上,导致杂草生长茂盛,今秋经过整改,进行抚育和管理,落实了管护责任制,造林地情况得到了根本改观。
3、关于反映“退耕还林面积不实,有个别村骗取退耕还林面积达几十亩易引起社会矛盾”的问题
在2000—2001年退耕还林工程项目试点阶段中由于规划是以地形图调绘,其面积与农户的习惯丈量面积存在差异。在今年行风整改工作中,我局调查组与各乡镇分管领导和聘请的行风义务监督员进行调查了解,极个别地方因退耕后,把土地全面进行了平差调整,仍有面积分配不均或面积不实的情况,我局再次按项目要求进行了整改,从根本上解决了面积差的问题。今年以来,我局对群众举报的个别地方虚报面积的问题,及时进行了查处,如龙洞乡柳河村村三职干部虚报3.8亩,歧坪镇银龙村一组退耕1亩又复耕等问题,都作出了严肃处理。
4、关于对“木材经营许可证应严把关口,发多了不利于制止乱砍滥伐”的建议
《森林法》第34条规定:“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根据省林业厅(川林发〔2002〕44号)文件精神,首先,我们对木材加工厂进行了清理整顿,清理出全县木材加工厂(点)计93户,按照省、市的要求,清理整顿后,县上共上报审批了68个木材经营加工厂,其中包括原两河乡王远兴个体木材加工厂。自去年以来,我局未新上报1户木材加工户,做到了严格控制和监管。原两河乡王远兴木材加工点近两年没有发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无取缔关闭的合法理由,但我们按照代表们的建议,加强监督,从严管理,确保木材加工户依法经营。
5、关于对“退耕还林工程项目应与产业化相配套,经济林、薪炭林与矮杆作物结合,如胡豆、黄豆、蔬菜、花生套种,不能浪费资源”的建议
《退耕还林条例》第29条明确规定:退耕还林禁止林粮间作和破坏原有林草植被的行为。因此,退耕还林地内不能种植农作物。在实施中我们按照退耕还林条例要求认真检查验收,认真做好群众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6、关于对“建议取消向退耕还林的农户收取的捐款。每亩收取10元钱捐款,没有合法依据”的建议
因退耕还林工作量大、面广,工作经费严重缺乏,2005年林业站根据苍林发〔2005〕34号文对退耕还林农户每亩收取10元的科技承包服务 《某县林业局政风行风建设情况(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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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行风调查意见和建议的整改情况
根据县纠风办反馈的问题,我们狠抓了以下整改工作。
1、关于反映“木材运输畅通无阻,甚至有拿钱就放行的现象存在”的问题
我局对木材运输检查实行的是局长负总责,由分管资源林政工作的副局长分管,林业公安科负责具体业务工作,检查业务由省府批准的城郊、元坝两个木材检查站负责实施。近几年来,虽实施了天然林保护工程,国家未给我县下达商品材采伐限额,我县青山料运输出境指标为零,但周边县区国家下达有人工商品材采伐限额,木材运输出境要从我县经过,再则就是我县个别地方乱砍滥伐林木和乱收滥购木材县内流通时有发生。加之我县回水、元坝木材检查站,多年来处于有单位而无人员、机构、编制的问题,一直靠借用人员从事木材检查工作,由于借用的极个别人员法纪意识淡薄,对偷拉盗运木材时有拿钱就放行的现象存在,为此,林业局针对此类问题专题研究后,辞去了原借用的临聘人员,重新整顿了检查站队伍,借用科技推广站和勘察设计队二名有执法资格的人员负责木材检查工作,进一步完善了木材检查站值班、检查、登记、处罚、报告等有关工作制度。同时加强了木材流通检查管理力度,由森林警察大队副大队长严峻专职管理,并安排林政、公安执法人员轮流值班,对流通运输已通过检查站的木材随时抽查检查,从而有效地预防了此类现象的再次发生。
2、关于反映“林业项目实施管理不到位,年年栽树不见树,退耕还林成了退耕还荒,项目资金使用存在漏洞,应逐一清查,例如寨山乡高峰五组50亩良田退耕还林后不见树反而荒了”的问题
我县退耕还林工程项目从2000年开始实施,2000年至2002年是非颠倒退耕还林工程项目试点,个别地块退耕还林工程项目在规划时顺应了农户和个别乡镇干部要求,没有严格按适地适树原则,一味强调结构建经济林,栽植花椒、香椿等不适树种,造成了个别造林地造林不见林的现象存在。但我们林业部门在检查验收发现问题后及时进行了整改,2000年、2001年、2002年实施的项目已基本成林,原寨山乡高峰村五组50亩退耕还林的情况,今年秋季局领导和林业技术人员一行现场调查,与乡镇、村组干部一同落实整改,目前已经成林,只是经过多次造林补植,树木参差不齐,今年雨水较多,农村青壮年外出务工,缺乏劳动力,夏季抚育未跟上,导致杂草生长茂盛,今秋经过整改,进行抚育和管理,落实了管护责任制,造林地情况得到了根本改观。
3、关于反映“退耕还林面积不实,有个别村骗取退耕还林面积达几十亩易引起社会矛盾”的问题
在2000—2001年退耕还林工程项目试点阶段中由于规划是以地形图调绘,其面积与农户的习惯丈量面积存在差异。在今年行风整改工作中,我局调查组与各乡镇分管领导和聘请的行风义务监督员进行调查了解,极个别地方因退耕后,把土地全面进行了平差调整,仍有面积分配不均或面积不实的情况,我局再次按项目要求进行了整改,从根本上解决了面积差的问题。今年以来,我局对群众举报的个别地方虚报面积的问题,及时进行了查处,如龙洞乡柳河村村三职干部虚报3.8亩,歧坪镇银龙村一组退耕1亩又复耕等问题,都作出了严肃处理。
4、关于对“木材经营许可证应严把关口,发多了不利于制止乱砍滥伐”的建议
《森林法》第34条规定:“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根据省林业厅(川林发〔2002〕44号)文件精神,首先,我们对木材加工厂进行了清理整顿,清理出全县木材加工厂(点)计93户,按照省、市的要求,清理整顿后,县上共上报审批了68个木材经营加工厂,其中包括原两河乡王远兴个体木材加工厂。自去年以来,我局未新上报1户木材加工户,做到了严格控制和监管。原两河乡王远兴木材加工点近两年没有发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无取缔关闭的合法理由,但我们按照代表们的建议,加强监督,从严管理,确保木材加工户依法经营。
5、关于对“退耕还林工程项目应与产业化相配套,经济林、薪炭林与矮杆作物结合,如胡豆、黄豆、蔬菜、花生套种,不能浪费资源”的建议
《退耕还林条例》第29条明确规定:退耕还林禁止林粮间作和破坏原有林草植被的行为。因此,退耕还林地内不能种植农作物。在实施中我们按照退耕还林条例要求认真检查验收,认真做好群众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6、关于对“建议取消向退耕还林的农户收取的捐款。每亩收取10元钱捐款,没有合法依据”的建议
因退耕还林工作量大、面广,工作经费严重缺乏,2005年林业站根据苍林发〔2005〕34号文对退耕还林农户每亩收取10元的科技承包服务 《某县林业局政风行风建设情况(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