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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县机关效能监察若干意见(试行)


效能建设负有领导责任,若分管的单位出现严重效能问题,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要向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第九条县委、县政府建立县行政效能监察中心,负责受理县直机关和乡镇机关效能问题的投诉,开展监督检查。县行政效能监察中心与县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合署办公。县行政效能监察中心应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和“有诉必理、有理必果”的原则,对效能投诉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要及时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处理。
     第十条对县直机关和乡镇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效能问题的处理、处分,应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公平公正。县直机关和乡镇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涉及本单位、本人的处理、处分不服的,可按规定申请复议或提出申诉。
     本意见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县直机关、乡镇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上级直属在永单位应参照执行?有关单位及其上级部门已实施的更为严格的处理、处分规定?按原规定执行。本意见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X县机关效能监察若干意见(试行)(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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