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语商务合同常识
一样的。前者只是道义上的概念,并无法律和经济上的意义。两种译文都增加了“any part”, 这样处理是不得已的,因为如果不译成“any part of the foreign exchange”而译成“the foreign exchange”, 那就意味着外国合营者只是在将他可以汇出的全部外汇存入中国银行时才能受到优待,存一部分时就不受到优待,反而与中文意思不符。此外,两种译文都将“可汇出的外汇”译成“which he is entitled to remit abroad”, 而没有译成 “which he may remit abroad”, 是因为“可汇出,还是不可汇出”,此处是个法律概念,所以,用 “be entitled(有权)”一语来表达更为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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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涉外合同外,正式的外贸函电也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翻译时也务必讲究分寸,措辞准确,这里就不再赘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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