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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


费、住宿费等应全部退还学生。学生第二学期退学的,第二学期退费办法按上述标准处理。
       第九条学生因故休学的,休学期间,教育机构不得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已收取的,要按实际休学时间折算后退还学生,或转入学生重新入学的学期或学年。
       第十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学费一般不予退还。
       (一)学生被学校开除学籍、勒令退学、触犯刑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二)学生私自离校时间达一个月及以上者。
       第十一条学生报名后,因各种原因不来登记注册的,不退报名费。
       第十二条代收费按实际开支扣减,退回余额。书籍已订购但还未发放的,原则上要退费;若不退费,应在开学两周内将书籍发放给学生。
       第十三条不得以预留学位费、订金等名义扣减应退费用。
       第十四条学生退费时间从学生提出申请之日起计算。开课时间从军训或正式上课之日起计算。教育机构在开课前对学生的课前补课不得作为正式开课时间。
       第十五条学生要求退费,应履行以下手续:
       (一)由学生本人或代理人向教育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阐明理由,并出具有关材料和凭证。
       (二)教育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认为材料不全需要补充的,必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
       (三)教育机构受理退费申请必须给申请者回执,注明受理日期。必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退费的决定。
       (四)教育机构认为不予退费的应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
       (五)教育机构认为可给予退费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核定退费金额,加盖印章后退费给学生;学生或代理人签字后有效。由代理人领取退费的,其代理人应有合法凭证。
       第三章违规处理办法
       第十六条教育机构应退还学生部分或全部费用而拒不退费的、退费数额未达规定或借故拖延退费的、拒不受理学生退学申请的,由办学审批机关责令限期退还;仍不退还的由审批机关给予暂缓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学生对教育机构的退费决定不服的可向教育机构申请复查,教育机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复查决定。
       第十八条学生对教育机构的退费决定不服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申请救济:
       (一)向教育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申诉;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教育机构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请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教育机构退费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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