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效能告诫暂行办法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市卫生局可直接对应由下级告诫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实施效能告诫。
第十条 医院纪律监督执行委员会成员在暗访等督查活动中发现监督对象有应给予效能告诫行为的,可由2人以上当场作出效能告诫,并于24小时内向分管领导报告。
对科室(班组)实施效能告诫,由医院纪律监督执行委员会负责人作出。干部职工发现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责的人员有需要给予效能告诫行为的,应向医院纪律监督执行委员会提出,纪律监督执行委员会或分管主要负责人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效能告诫,并将落实告诫情况告知检举人。
第十一条 当场实施效能告诫的,应由2人以上作出,并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 《效能告诫书》一式五份。一份送达告诫对象,纪律监督执行委员会、院办、人事及纪律检查委员会各1份备案。
第十三条 对科室和个人作出的效能告诫,在《全院工作质量检查结果通告》中公布。
第十四条 对告诫决定不服,被告诫人可在收到《效能告诫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受理机关应在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复审决定为最终决定。
复审决定应书面告知当事人。
复审期间不停止原告诫决定的执行。
第十五条 市卫生局等上级机关可直接办理应由下级机关处理的效能告诫事项。
第十六条 效能告诫的告诫期为3至6个月,告诫期满后,被告诫单位和个人应写出整改情况报告,经作出告诫部门审核,确认已改正的可按期解除告诫,并下达解除效能告诫通知书,仍不改正的,应延长告诫期,延长期为3个月。
第十七条 科室一年内被效能告诫2次以上(含2次)的,取消本科室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八条 干部职工一年内被效能告诫2次的,年度不能评定为优秀;一年内被效能告诫3次以上(含3次)的,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实施效能告诫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医院纪律监督执行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医院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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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医院纪律监督执行委员会成员在暗访等督查活动中发现监督对象有应给予效能告诫行为的,可由2人以上当场作出效能告诫,并于24小时内向分管领导报告。
对科室(班组)实施效能告诫,由医院纪律监督执行委员会负责人作出。干部职工发现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责的人员有需要给予效能告诫行为的,应向医院纪律监督执行委员会提出,纪律监督执行委员会或分管主要负责人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效能告诫,并将落实告诫情况告知检举人。
第十一条 当场实施效能告诫的,应由2人以上作出,并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 《效能告诫书》一式五份。一份送达告诫对象,纪律监督执行委员会、院办、人事及纪律检查委员会各1份备案。
第十三条 对科室和个人作出的效能告诫,在《全院工作质量检查结果通告》中公布。
第十四条 对告诫决定不服,被告诫人可在收到《效能告诫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受理机关应在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复审决定为最终决定。
复审决定应书面告知当事人。
复审期间不停止原告诫决定的执行。
第十五条 市卫生局等上级机关可直接办理应由下级机关处理的效能告诫事项。
第十六条 效能告诫的告诫期为3至6个月,告诫期满后,被告诫单位和个人应写出整改情况报告,经作出告诫部门审核,确认已改正的可按期解除告诫,并下达解除效能告诫通知书,仍不改正的,应延长告诫期,延长期为3个月。
第十七条 科室一年内被效能告诫2次以上(含2次)的,取消本科室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八条 干部职工一年内被效能告诫2次的,年度不能评定为优秀;一年内被效能告诫3次以上(含3次)的,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实施效能告诫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医院纪律监督执行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医院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