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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法院信访工作的实施意见


提供有关信访数据。
       (3)考核具体标准为:以业务庭上年度同期来信来访数与结案数之比为基数,当年来信来访数与结案数之比较上年同期每上升一个百分点减10分,每下降一个百分点加10分。
       (4)因工作不认真、不负责任引发当事人到省上访的,每起扣10分,进京上访的每起扣20分,引发集体到省上访的每起扣20分,引发集体进京上访的每起扣30分。
       (5)对交办、转办及督办的信访案件,承办局、业务庭、室、队应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并报告处理结果的,每起扣10分。
       7、各局、业务庭、室、队应把涉案信访考核情况考核到人,与个人年终业绩考核挂钩。
       8、各局、庭、室、队亦应制订相应的制度,比照该实施意见实行。
       9、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法院信访工作的实施意见(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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