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市城镇房屋建筑抗震鉴定加固相关问题
关于全市城镇房屋建筑抗震鉴定加固相关问题的通知
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
5·12汶川地震给我市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灾难和损失,城镇房屋建筑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为了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在前期安全性应急评估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48号令),《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抗震鉴定修复加固工作的通知》(川建发[2008]36号),现将我市城镇房屋建筑抗震鉴定和加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抗震鉴定需实施抗震加固,并符合我市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城镇房屋建筑(包括在建房屋建筑),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加固。
二、我市抗震鉴定和加固设计依据:一般房屋建筑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第一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20g;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第二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30g。
三、房屋产权人(或业主委员会)或在建工程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与业务范围相对应的工程抗震鉴定和加固设计任务。一般应由工程原设计单位(资质可放宽到丙级)承担该项工程的抗震鉴定和加固设计任务,也可由房屋产权人(或业主委员会)或在建工程建设单位委托与工程等级相适应的设计单位进行。原设计单位已撤销或设计资质不满足要求时,应由具备与工程等级相适应的设计资质单位承担。
四、房屋建筑抗震鉴定应主要依据下列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进行。
1、原工程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的房屋建筑,按以下原则进行鉴定:
1992年7月1日以前设计的建筑工程,按《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进行鉴定。
1992年7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之间设计的建筑工程,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进行鉴定;
2003年1月1日以后设计的建筑工程,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进行鉴定。
2、已按《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鉴定标准》(TJ23-77)或《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进行鉴定、加固的,或按1978年及以后国家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设计和施工的房屋建筑,直接按原设计所依据的相关规范进行鉴定。
3、房屋建筑抗震设防类别按照《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确定。
五、抗震鉴定工作应在对工程场地、设计、施工、材料及震害现状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并进行安全性评估和必要分析验算的基础上,提交抗震鉴定报告。鉴定报告应作出是否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结论,提出是否需要加固的建议。
需要进行工程检测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
六、抗震加固设计应依据《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98)和《混凝土结构加固技术规程》(GB50367-2006)等规范规程进行。
加固设计要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和鉴定报告的意见,综合考虑房屋的后续使用年限,做到符合标准、经济合理、方便施工和使用,原则上不得增加荷载,并不应改变建筑使用功能和性质、不增加建筑规模。若需改变使用功能、性质和增加建筑规模的,须报有关部门审批。
重要位置的建筑要注意立面处理、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并注意群体和个体的协调关系。
具有文物价值的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应当同时遵守《文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具有民族文化特色和纪念意义的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加固,应当注意保持其原有风貌。
七、抗震加固设计文件应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根据相关技术规定、抗震鉴定报告、检测报告等资料对抗震加固施工图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合格的,出具审查合格书。
八、抗震加固施工应委托与工程等级相适应的房屋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并委托与工程等级相适应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九、从事抗震鉴定、设计、审查、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保证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质量和施工安全,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报建抗震加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十、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房屋建筑震后抗震加固工程,均按照“鉴定-设计-图审-申报-施工-验收-备案”程序办理,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办理工程申报,由建设单位填报《房屋建筑震后加固工程申报表》,并提交鉴定、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资质复印件(加盖鲜章);
2.办理质量监督备案,填写《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备案登记表》;
3.办理安全监督备案,填写《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备案登记表》,进行安全生产条件现场检查;
4.办理《施工许可证》,实施加固工程,接受质量、安全监督;
5.房屋产权人(或业主委员会)或在建工程建设单位组织各责任主体竣工验收,并到建设局办理备案手续。
十一、国家若出台新的相关标准规范,按新的规范标准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关于全市城镇房屋建筑抗震鉴定加固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