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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贯彻实施《律师法》情况汇报


    县法院贯彻实施《律师法》情况汇报
   1996年通过并于2001年修正的《律师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律师制度在我国政治生活和司法活动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近几年,人民法院在贯彻实施律师法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法官职业与律师职业,同属于法律职业。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是一种职业的相互关系。这种关系只能在法庭上才体现,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才存在。在法庭以外、案件以外,则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其他社会关系。但是,生活中的关系可能影响到职业上的相互关系。为了防止这种影响,我们制定了各种制度加以规范。
   针对极少数法官自身不廉洁,作风不正,接受律师吃请送礼和律师安排的娱乐活动,甚至收受律师钱物贿赂等行为,我出台了一系列规定,用制度来规范法官和律师之间的关系,严禁法官和律师“亲密”接触。我院在规范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时,强调自律,更重视他律,即用制度来约束规范。我们同县司法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宁远县人民法院离退休、调出、辞职人员及在职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近亲属担任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若干规定》,对上述人员在两年内不得担任法院审理的各类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对法院、法官和律师机构、律师违反规定的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制定了“关于对加强人民法院法官八小时以外行为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规定了不准私自约见、会见所承办案件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当事人亲属及其委托的其他人的礼物和游乐活动等内容。制定了“关于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活动和商务活动的规定”,对法院各级领导干部的子女和配偶从事的有偿法律服务和商务活动情况作出了限制性规定。
   我院提出了“四个绝对不允许”,绝对不允许法院领导向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打招呼,违法干预下级的审判和执行工作;绝对不允许私下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接受吃请、送礼;绝对不允许因违法审判或工作失误,造成当事人在法院服毒、自杀等恶性事件;绝对不允许给当事人介绍、指定律师。提出了“十个严禁”,明确规定了严禁为律师介绍案件、收取介绍费;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或代理律师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等活动;严禁在诉讼活动中与当事人、律师、代理人同吃、同住、同游乐等限制性和制裁性规定,一旦发现对当事者要坚决免职或撤职,并且要主管领导和庭长的责任。
   我院鼓励全县公民监督法官,对举报的法官主律师之间有接受吃请和违法乱纪等行为的,严肃查处。我院还出台了奖金奖励措施,凡提供举报线索,经查属实的,除对当事法官给予相应处罚外,对举报人分别奖励200-1000元。
   正确处理和规范法官与律师之间的相互关系,不仅关系到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公正司法、法官与律师的声誉和形象,同时对党风廉政建设好坏影响极大。我院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教育、监督、惩戒等制度,形成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的综合体系。从而促进人民法院的党风廉政建设。
   宁远县人民法院
   2005年5月29日
   

《县法院贯彻实施《律师法》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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