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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WTO与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


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立法进行审查的制度和程序。 第四新修改的专利法已明确规定专利机关的裁决都必须接受司法审查,这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立法趋势。迄今为止,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大都以侵权之诉为主,确权以及知识产权的授权问题,特别是商标和专利的确权和授权问题多由行政机关作终局裁决,今后这方面的行政裁决都要接受司法审查,司法解释应对确权和授权的技术性标准作进一步的规范。 第五,在我国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中,针对有关涉外因素的案件,也应尝试逐步确立适用判例的国际司法惯例,以弥补法律规定之不足。

《论WTO与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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