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安全责任书范本
学生安全责任书范本
甲方: 董王庄乡中 乙方: 监护人和学生
为了确保学生人身安全,明确责任界限,根据教育部和公安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安全责任书:
一、甲方在学生安全方面的职责:
学校建立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安全值班、安全保卫和饮食卫生安全工作,定时检查校舍、围墙等,排除隐患,保证学生安全。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应及时告诫、管理和制止。
二、监护人及学生在学生安全方面的职责:
监护人教育学生遵纪守法,远离危险,珍爱生命。学生因故不能返校应向班主任请假。监护人向学校提供快捷准确的联系方式(如电话等)。
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生违反法律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
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3、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4、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无法律责任:
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4、 学生自杀、自伤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
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2、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甲方(学校):董王庄乡中(公章) 班主任(签字):
乙方:学生(签字): 监护人(签字、印章):
2009年9月1日 《学生安全责任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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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董王庄乡中 乙方: 监护人和学生
为了确保学生人身安全,明确责任界限,根据教育部和公安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安全责任书:
一、甲方在学生安全方面的职责:
学校建立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安全值班、安全保卫和饮食卫生安全工作,定时检查校舍、围墙等,排除隐患,保证学生安全。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应及时告诫、管理和制止。
二、监护人及学生在学生安全方面的职责:
监护人教育学生遵纪守法,远离危险,珍爱生命。学生因故不能返校应向班主任请假。监护人向学校提供快捷准确的联系方式(如电话等)。
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生违反法律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
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3、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4、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无法律责任:
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4、 学生自杀、自伤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
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2、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甲方(学校):董王庄乡中(公章) 班主任(签字):
乙方:学生(签字): 监护人(签字、印章):
2009年9月1日 《学生安全责任书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