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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农村法律服务的思考


提下产生和存在的。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扩大,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传统的基层法律服务行政性、公益性、义务性理念不仅在财力上无法保证其正常运行,而且与市场经济的规律相背,故而难以长久地存在和健康发展。这是我们必须首先改变的观念,一方面我们应当适度地考虑到农民的承受力问题,另一方面更应该从市场的角度和法律的层面来思考问题,因为承受力是相对的、可变的,而市场和法律则是相对稳定的。
     我国农村法律服务体制的改革必须从国情出发,面对现实。同时,也要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注重于同国际接轨。美国、日本的模式,我国在较长的时期还达不到那个水平。英国、法国的模式也同样解决不了中国的问题。但是研究和分析国际上的一些通行做法则有助于我们开阔视野,准确定位。我国农村法律服务体制的改革十分艰难,难就难在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以替代。世界上没有完美无缺的东西。所以改革不能理想化,不能苛求,针对我国目前农村法律服务的现状及发展前景,我认为,改革的总体思路应该是八个字,即“主体并轨、分类管理”。具体设想是:
     1、修改《律师法》,将律师分为两大类,即普通律师和基层律师。普通律师即通过全国司法统一考试,获取律师资格,在全国范围内自主择业的律师。基层律师即通过全国统一的基层律师考试,获取基层律师资格,在限定的区域和限定的领域内从事法律服务的律师。在律师法中设立“基层律师”专章,明确基层律师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服务领域、法律限定等具体规定,其它如法律要求,职业道德、职业纪律等方面基本原则受律师法的统一规范。其执业区域应当以县级行政区划为限,固定在乡镇范围内在现实中行不通,也没有必要。其服务范围除了审级上的限定,只能代理基层法院一审案件,其它可以完全放开。取消现行的“基层法律工作者”称谓,统称“基层律师”,还给他们一个更加准确的合法身份,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为农村法治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
     2、将现有的“××乡镇法律服务所”更名为“××法律事务所”,作为基层律师的执业机构。“法律事务所”只能在县和县级市的行政区划范围内设立,并与乡镇司法所彻底分离,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同时撤销大中城市街道和社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为大中城市提升法律服务水平,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3、将基层律师的考试纳入现行的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之中。可以设想将全国司法考试分为A、B两类。A类即现行的全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B类即全国统一的基层律师资格考试,每年进行一次。并重点解决好三个方面的问题:(1)对现有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志于从事法律服务专业的,经过相对严格的全国统一考试考核,可以授予基层律师资格。(2)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毕业生报考“基层律师”,在政策上予以扶持。我国现有近200万高校毕业临时就业或找不到稳定工作,其中家在农村的至少有100万以上,利用好这方面人才资源,既解决了农村法律服务人才的素质问题又能大量增加就业,是一举两得的好事。(3)在制度上,为“基层律师”创造一定的发展空间,对已取得基层律师资格并在基层从业的人员,其服务年限、工作业绩可以作为在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中加分的条件,使他们有望通过自身的努力奋斗,加入普通律师乃至基层司法官员行列,当然具体问题要仔细研究。
     4、在修改《律师法》的基础上,由司法部制订《“基层律师”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基层律师的具体管理事项。亦可以设立“基层律师协会”,实行自我管理行业自律。乡镇司法所不宜再作为一层管理机构,淡化行政色彩,努力同市场接轨。
     5、确定不同地区基层律师的收费标准,合理规定上限,协调国家税务部门制订相对优惠合理的税收标准,扶持农村法律服务业的发展和壮大。 
    
   

《拓展农村法律服务的思考(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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