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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农村法律服务的思考


   
       一、拓展农村法律服务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新世纪全面推进党的建设的伟大纲领,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键在坚持与时俱进,核心在坚持党的先进性,本质在坚持执政为民。“三个代表”归根到底是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现实的中国离开了9亿农村人口这个庞大的社会群体,也就无所谓广大而言。解决中国的问题,在很大意义上就是解决农村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研究和解决农村法律服务问题是一项具有时代特征的巨大工程,其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必将在依法治国的伟大进程中显现出来。
     早在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同志就深刻指出,要使中国实现现代化,至少有两点是必须看到的:第一是底子薄,第二是人口多,耕地少。因此中国式的现代化,必须从中国的特点出发。中国的许多问题都可以从人口多而且是农民人口多,底子薄即经济文化相对落后这个基本事实中找到存在问题的根源。我国目前法律服务市场主体失衡的现象,并非全部是农村经济文化落后,法律需求匮乏造成的,恰恰相反应当从立法和体制上进行深刻地反思。实践表明,随着经济的发展,法治的推进,广大农村群众所遇到的法律问题与日俱增,广大农民群众迫切需要法律的指导、帮助,法律服务市场前景十分广阔。小到家庭婚姻纠纷、邻里纠纷、财产纠纷,大到土地承包、开发,农产品种植加工、销售,乃至申领许可证、工商登记等多种形式的非诉讼法律事务,正在向市场化、多样化、法制化的方向发展。
     按照十六大的要求,改革与改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县、乡(镇)政府需树立“无法律便无行政”、“无授权则无行政”的行政法治的基本观念,克服依利行政、依情行政、依权行政、依人行政等不良意识,杜绝“公事私办”、“私事公办”、“公私兼办”等不良现象,切实维护保障最广大农村群众的根本利益即合法权益。推进法治进程是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其前提是必须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包括司法官员),同时也必须建立起一支与其相适应的法律服务队伍,形成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服务市场。仅限于目前松散的、浅层次的基层法律服务现状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从体制上根本解决农村法律服务资源短缺,服务水平服务质量偏低的问题。这个论点也代表了广大农村群众的强烈呼声。
     二、拓展农村法律服务是市场经济、社会法治进程的迫切需要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中国法治建设的重点和难点均在农村。这两个方面对法律服务业都有着迫切要求和特定的标准。我国目前法律服务市场主体在实际运作中是“双轨制”的模式,即在大中城市包括少数发达的县城,主要是由10余万名律师(执业公证员)来提供法律服务,在欠发达的农村则有号称7万余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法律服务市场的补充。这是我国在特定的社会历史发展阶段出现的情况。随着市场经济的形成与发展,社会法治进程的推进,尤其是在我国加入WTO之后,农村的法律服务明显地滞后和不适应。一是法律服务主体量少质弱,不适应农村法律服务的需要。全国现有乡镇法律服务所20771家,法律服务工作者7万余人。全国目前共有乡镇39240个,一个乡(镇)一所都没有达到,必须特别说明的是,在7万余名法律服务工作者中多数是兼职,严格地讲是指持证人数,而不是专职从业人数。仅以海南为例,全省乡镇法律服务所114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145人,其中专职人员12人,仅占持证人数的8.3%。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真正在一线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就全国而言也不超过3万人,实际从业的法律服务工作者与农村人口的比例不足万分之0.3。法律服务工作者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仅为62.9%(其中还有不少水分)。多数没有受过全面系统的专业培训,能承担的法律服务业务十分有限。有许多从业多年的人员从未接受过专业培训。二是政事不分,法律服务所缺乏自我发展的机制和活力。大部分法律服务所与乡镇司法所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大部分法律服务工作者同时又是政府公务员。法律服务所的工作受制于司法所,司法所必须服从党委政府名目繁多的中心工作,真正从事法律服务的时间十分有限,不仅如此,在法律服务事项、收费标准等方面相当一部分是听命于行政领导。由于法律服务受制于行政管理,不可能按照市场规律运行,这是造成农村法律服务市场长期弱化、徘徊不前的根本原因。三是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地位和执业活动,在立法上缺乏足够的支持,仅依据“两个部令”,其法律的权威性和社会的认知度与法治社会对法律活动的要求不相适应。因此,有人把法律服务所说成为:“在名称上不伦不类,在工作上不死不活”。虽不一定准确,但也不无道理。
     现今发达国家律师多集中在城市从业是一种普遍现象,其主要原因是由城市化水平所决定的。目前世界发达国家的城市化水平已达80%— 90%,中等发达国家在60%以上,即使某些发展中国家也达到45%左右,而我国目前才达到33%。乐观地看,即或我们以较快的速度达到60%至少也要20年的时间乃至更长的时间。依目前的33%的城市化水平,85%律师集中在城市,这绝对不是一种正常的现象。更不能成为阻碍法律服务业亦即律师制度改革创新的

《拓展农村法律服务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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