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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学会章程


p;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 在征求业务主管单位意见后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3、 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4、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决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5、 决定设立、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6、 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 决定内部管理制度;
       9、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应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1、4、5、6、7、8、9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㈡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㈢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㈣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㈤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㈥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并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㈡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㈢ 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㈣ 监管本会秘书长的日常职权行使。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㈡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㈢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㈣ 决定办理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㈤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

《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学会章程(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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