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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人民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若干问题


bsp;  二十、人民法院收到医学会的司法鉴定报告后,要求医学会就鉴定程序和鉴定结论补充说明时,医学会应在30日内就人民法院提出的问题作出书面回复。
     二十一、法院在审理有关案件过程中,需调查医学会的鉴定原始档案相关资料时,由两人以上的案件承办人员(至少有一名法官),凭法院出具的介绍信和工作证查阅。

  《上海市关于人民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若干问题(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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