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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范大学教职工国内进修及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续进行博士后研究工作。
       2、高级访问学者
       (1)高级访问学者进修年限为半年或一年。
       (2)高级访问学者原则上需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年龄50周岁以下。
       (3)过去三年教学科研工作量饱满,且至少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三篇学术论文。
       (4)高级访问学者的进修地点应为教育部直属院校或区外中科院各研究所。进修专业应为我校重点发展专业。到非上述单位进修的教师须报主管校长批准。
       (5)高级访问学者自进修之日起,至进修结束后半年内,至少在本专业核心期刊以第一作者身份和新疆师范大学名义发表论文一篇。
       (6)进修费用。高级访问学者的学费、交通费和住宿费视具体情况由学校、进修者所在单位和进修者本人按不同比例承担。
       3、外语培训
       (1)来我校工作需满三年者。
       (2)从未进行过脱产三个月以上的外语培训者。
       (3)年龄应符合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
       (4)培训语种仅限于英语、日语、俄语三种语种,学校原则上不支持初学者外出进修,初学者应立足于校内培训。
       (5)拟参加英语培训的汉族及民考汉教师,必须达到大学英语四级水平。拟参加外语培训的民考民教师,其HSK成绩必须达到8级,讲授汉语的民考民教师HSK成绩必须达到10级。
       (6)进修费用。学校承担学费的60%,进修者本人承担40%,。交通费和住宿费由学校定额承担。
       三、各类进修人员服务年限
       1、不同渠道来校人员外出进修最低服务年限
       *
       2、具有博士后出站证明书的教师,如调离我校或辞职除应满足上述表中规定的服务年限外,需另加4年服务年限。
       3、进行专项进修(含高访、单科、外语等进修)的教师,每进修1年,其应服务年限增加2年。
       4、多次进修者,其应服务年限分段合并计算。各类进修者的应服务年限均从其进修结束之日起算。
       5、学校与进修者另有书面约定者,进修者应服务年限按书面约定计算。
       四、进修审批程序
       1、各部门应在学年之初拟订本部门年度进修计划报人事处。
       2、所有拟外出进修的教师需至少在预计外出进修时间之前3个月以前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拟进行学历教育者(在职申请学位除外),须至少在报考日期开始之日半年前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
       3、申请者本人填写《新疆师范大学教师国内进修审批表》,由所在部门领导根据本部门年度进修计划签署推荐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
       4、凡拟外出进修者,本人必须向学校如实申报过去的进修情况。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两年内不得外出进修。
       五、违约责任
       凡未达到服务年限而调离我校或辞职者,须向学校赔偿有关经济损失及违约金。事先已在协议书中有明文约定的,赔偿金额按协议约定执行。事先未以协议书约定的,按下列计算办法赔偿:
       赔偿额=进修总费用×1.4×欠缺服务年限/应服务年限
       进修总费用含进修期间的工资、往返进修地点与学校之间的交通费、进修期间的住宿费、进修期间的委培费或定向费、进修期间享受我校的福利费。赔款中原由所在部门支付的费用,按比例返还原部门。
       六、其他事宜
       1、所有经学校批准外出进修的教师,在进修前必须与学校和所在部门签订进修协议书,明确各方权力与义务。不愿与学校和所在部门签订进修协议书者,学校不予办理任何进修手续。未与学校和所在部门签订进修协议书而又享受学校进修待遇者,视为与学校和所在部门签订了进修协议书。
 

《师范大学教职工国内进修及学历教育管理办法(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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