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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范大学教职工国内进修及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2、凡经学校批准进修的教师,因自身原因放弃报考及进修机会者,视为自动放弃进修机会一次,两年内不得报考及外出进修。
       3、凡报考统招研究生(含报考硕士和博士,下同)者,来我校工作须满规定的服务年限。经学校同意报考统招研究生而未考取者,自考试当年九月起计算,两年内不得再报考统招研究生。统招研究生不得转为定向生或委培生。
       4、学校原则上不允许学历进修者连续进修,即不允许硕、博连读或博士、博士后连读。特殊情况需连读者,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5、所有进修者应按事先协议约定的进修时间,保质保量地完成进修任务,进修期满未完成进修任务者,应退还学校已支付的费用;需延期者,一切费用(含工资)自理。学历进修最多延长半年。
       6、所有脱产进修者(在职申请学位除外)在进修期内不得出国或出境(参加短期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除外)。
       7、除不可抗力外,所有脱产进修者不得自行中止进修,无正当理由自行中止进修者,须将所有学校支付的费用退还学校。
       8、本办法未明文规定的其它进修事宜,由人事处根据教职工国内进修管理基本原则酌情处理。
       9、附属中学教职工进修事宜按其相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10、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新师人字(1997)14号文件(即《新疆师范大学教师国内进修培训管理办法》)和新师人字(1998)17号文件(即《新疆师范大学教师国内进修培训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停止执行。已签订进修协议书者,按进修协议书执行。
       11、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师范大学教职工国内进修及学历教育管理办法(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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