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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办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施行。
        
   

《市民办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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