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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村改社区”若干问题的思考


情况下执意扩大选举面,势必要影响居民的参与热情,造成选举组织者被动应付工作的局面,从而给选举工作造成负面影响,也就失去了选举的意义,同时也挫伤社区居民关心、参与社区事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我们认为,在社区自治组织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前,选举应以《居委会组织法》确定的选举方法为依据,在充分体现民主、民意的基础上,考虑到选举的可操作性,可采取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选举社区居委会的办法。但这种选举的关键在于社区居民(成员)代表的产生,要体现广泛性和代表性的原则。这就要求选举组织者首先要科学划分居民小组,其次要从正面宣传代表的条件、职责、组成和产生办法,最后要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办法组织好居民小组的推选工作。只要按程序规范操作,选出的代表就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选举结果同样可以体现大多数居民的民主和民意。当然,社区建设推进到一定阶段,社区居民对社区产生认同感和归属感后,应当扩大民主面,逐步推行户代表选举直到居民直选。     镇政府(街道)接到区政府同意设立社区的批复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完成选举工作呢?我们认为可以参照《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社区居委会选举工作可在两个月内完成。采取居民代表选举时,可按照建立选举机构、宣传发动、民主推选代表、推选并确定候选人、组织投票选举和建章立制等六个阶段完成社区居委会组建工作。

《关于 “村改社区”若干问题的思考(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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