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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局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nbsp;  聘用人员的考核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其标准是:
       优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建设局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强,业务熟练,勤奋敬业,工作效率高、业绩突出、群众公认。
       称职: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建设局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较强,业务比较熟练,工作勤奋且效率较高,能够胜任并较好地完成本职位的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称职:
       1、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参加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2、业务素质差,不能完成本职位规定的工作任务的。
       3、责任心不强,工作失误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4、有事有病不请假,旷工一天以上的。
       5、犯有严重错误或受党纪、政纪严重警告处分以上的。
       6、受公安机关治安处罚及其以上的。
       7、工作中经查实因服务态度、工作纪律等受群众举报或反映3次以上的。
       第十五条考核的程序
       1、被考核人须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并填写《年度考核表》。
       2、用人科(室)根据局年终考核的总体部署确定具体考核时间、地点。
       3、被考核人在所在科(室)全体干部职工大会上述职,并进行民主测评。
       4、用人科(室)根据本人表现和民主测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及续(解)聘意见,并将考核结果报局组织人事科。局组织人事科初审后报局党委决定。
       5、局组织人事科根据局党委的决定,向被考核人书面反馈考核结果。
       第十六条考核的奖惩。
       1、年度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等次者,视工作需要,继续留用的,由局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2、年度考核为不称职者,一律进行解聘。
       第五章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聘用人员实行试用制,试用期原则上为1~6个月,具体试用期限由用人科(室)根据其工作表现确定。试用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用人科(室)提出意见报局组织人事科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聘用人员的考勤实行月报制,由用人科(室)负责按时上报。组织人事科根据考勤核发其工资。
       第二十一条聘用人员的请假规定,按照局请销假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聘用人员的解聘,由用人科室提出申请报经局党委讨论决定,组织人事科按照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办理具体手续。
       第六章聘用人员的待遇
       第二十三条聘用人员试用期内工资标准为:大学本科生或有工程师职称的600元/月、大学专科生或有助理工程师职称的500元/月、中专生或有技术员职称的450元/月、无学历或无职称的350元/月。试用期满分别为650元/月、550元/月、500元/月、450元/月。每满一年工龄,若还继续聘用的,从次年的一月起月工资增加30元。长期从事野外作业的特殊岗位(如电工、市政工程管理等),参照局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按有关法律规定享受养老、医疗保险,即聘用单位承担单位缴纳部分,个人应缴部分由局财务科从聘用人员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二十五条聘用人员学习、培训和出差参照建设局一般工作人员有关标准执行。
       第八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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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局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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