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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公司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他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可实行按岗位定酬、按任务(项目)定酬、按业绩(科技成果)定酬的多种分配办法。对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实行重奖,其奖励可在企业技术开发费中据实列支。奖励办法有:
       ①项目成果奖励;
       ②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商品化的新增净利润提成;
       ③技术转让以及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所得净收入提成;
       ④关键技术折价入股和股份奖励、股份(股票)期权分配。
       (4)对聘用的营销人员,其收入一是可依据完成的销售收入量确定,二是可与销售经营的实际回款额挂钩。对推销新产品和库存1年以上积压产品或回收逾期1年以上货款效果显著的人员应给予奖励,其奖励可在销售费用中据实列支。
       5、聘用人员属特殊专业人才或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才,聘用期间,可享受本单位住房政策;取得重大研究成果或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做出重大贡献的,可享受奖励住房的政策(国家或自治区房改政策已明确执行商品住房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6、其他聘用人员在履行短期劳动合同期间享受住房公积金待遇,但不享受本单位福利分房或福利购房待遇。
       7、各用人单位必须为聘用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8、聘用人员在用人单位可按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连续工作满3年后,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
       9、转为全员劳动合同制的聘用人员,在享受各种待遇上与本单位原职工同等对待。
       10、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其生活补助或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法》及国家、自治区政府等有关规定执行。
       11、聘用人员不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制度,不执行电力公司职工自谋职业的有关规定。
       12、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其工资与相关福利待遇随之取消。
       十三、其他
       1、本办法对聘用人员未明确的事宜,均参照电力公司现行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2、本管理办法由电力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3、本管理办法自二OO五年元月一日起试行。
        
   

《电力公司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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