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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工作是争创司法行政工作一流水平的重要载体和途径


    司法行政工作是整个民主法治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争创一流工作水平,不仅在于工作本身,更加关乎法治全局。在城市的区域内,何为司法行政工作的一流水平?本人以为要立足于我们作为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主体,着眼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大局,从工作的理念、制度、成效三个方面体现出一流水平。     一、明确思想认识,树立科学的发展观,一流水平要体现在工作理念上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科学发展观为包括司法行政事业在内的各项事业发展指明了努力的方向。在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工作中,自觉地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于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支持,是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责和活力所在。为此,我们要树立以下几个观念,充分认识和发挥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作用,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健康发展。     第一,树立服务大局的观念。司法行政机关要着力做好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工作,坚持做好“四个服务”:即积极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服务,为实践依法治国方略服务,为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服务。只有这样,才能保持司法行政工作的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二,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工作中,坚持执法为民,服务为民,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要怀着深厚的感情,从自身的工作实际出发,着力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如,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努力化解民间矛盾纠纷,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大力推进法律援助工作,帮助困难群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断深化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质,为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而不懈努力,等等。只有如此,司法行政工作才能取得人民群众的信赖和支持。     第三,树立改革创新的观念。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工作中,不进行改革创新,就谈不上真正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不对那些旧的、不合时宜的体制机制进行改革,就不可能真正建立起有利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体制和机制。南京作为司法部依法治理工作联系点,部领导要求我们要种好“试验田”、当好“排头兵”;上个月中旬,省委作出了建设“法治江苏”的战略决策,要求南京作为省会城市要发挥示范窗口作用;年初,市委提出为建设南京三个文明协调发展特色区域,要坚持实施“依法治市”战略。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要求,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始终是必须做好的基础性工作。只有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努力工作,才能实现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突破和进展。     第四,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工作中,从司法行政机关来说,所追求的政绩必须是服从并服务于经济社会和人全面发展的政绩;必须是符合群众利益的政绩;必须是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的政绩,要坚持始终把人民群众拥护不拥护、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作为衡量工作和政绩的根本标准。此外,在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对具体工作成绩的归属,上下级之间、同级内设机构之间要树立“不求所有,但求所在”的观念。只有以宽阔的胸怀开展工作,才能保持经久不衰的旺盛斗志。     二、发挥职能作用,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一流水平要体现在工作制度上     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工作中,由于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贴近群众、服务群众的特征,需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等多方面的需求,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同时,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开展的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安置帮教等工作,对于进一步理顺群众情绪,化解诸多矛盾,建立良好社会秩序,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也有着重要的作用。此外,市司法局和区县司法局及其派出机构还分别承担着市、区县和街镇三个层面的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从职能发挥、工作优势和发展创新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法治建设的重要职能部门,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承担重要而艰巨的责任。     建设法治政府,转变行政模式,我们面临挑战,也具有从未有过的改革发展良机。司法行政机关不仅要自觉地严格依法行政,而且更应当自觉发挥职能优势和作用,积极推动依法治市、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把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做为自觉的追求和永远的鞭策。当前,值得我们充分重视的发展趋势是:我国的传统行政正在走向现代行政,强制型行政走向说服型行政,对立型行政走向合作型行政。其中立法的导向,最典型的是《行政许可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特别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除了规定一般行政管理法律都必须规定的强制性内容外,更侧重运用行政指导、行政服务、行政奖励、行政给付等柔性的公民易于接受的方式引导公民的行为。这是因为,在现代社会,再完备的法律也不可能规范社会生活的每一个环节,在有限的法律与复杂的社会生活之间,必然存在大量的空白地带。按照积极行政、服务行政的要求,政府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给予行政指导。何为行政指导?在理论上讲,行政指导属于任意行政行为范畴,即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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