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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以非诉讼替代为切入点 树立人民调解公信力


屋拆迁纠纷、土地山林纠纷和群体性纠纷等,一般情况下,法院可暂缓判决,会同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或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在法官指导下,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这类案件在调解成功后,原告可以撤诉,也可以由法院制作调解协议书或在情绪平稳后由法院进行判决并履行。四是在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有可能采取过激行为,或执行有难度的案件,一般为一名原告多名被告或多名原告一名被告的案件,如企业破产、粮油加工 厂挤兑、环境污染、征地拆迁、土地流转等涉及人数多的群体性矛盾,法院可暂缓执行,商请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执行。     三明确非诉讼替代运作原则,树立人民调解的公信力。     启动非诉讼替代机制应把握以下原则:一是为当事人降低诉讼成本的原则。诉讼在民事案件中,应该是在调解不成的情况,最后不得已而选择的最终途径。但其中的诉讼成本必然会转嫁当事人双方或一方的头上,增加了当事人双方的经济负担,有时出现案件胜诉,但经济上却带来了很大的损失,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结果,是因为不是什么民事案件都可以进行法律援助的,而导致这种结果不但会给当事人认为没钱法院不受理,有钱进行诉讼反而导致打赢官司输了钱,没有说公理的地方,而要避免这种情况出现,走非诉讼替代则是最佳的选择。二是化解矛盾和平共处的原则。俗话说“一起官事三代仇”,既然走到了法院诉讼程序,矛盾必然激化到不可调和的局面,法律的公正裁决和平息矛盾之间出现了愿望相背的情况,公正 得到了,但再和平共处的基础却丧失了,这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初衷相悖的,也不利于社会稳定。三是降低执行成本的原则。民事案件除经济案件外,一般标的不是太大,法院判决文书生效后,当事人一方如果久拖不履行,法院在执行时,仅执行费一项也会增加当事人一方的经济负担,增加法院的工作量,这与调解庭履行义务相比,在时间、人力、经济的负担都会明显降低。四是经济的原则。这里所指的经济是指方便、快捷、高效。人民调解在非诉讼替代处理一些群体性民事纠纷方面表现比较灵活,一般情况下,效益较高。在把握上述四个原则的基础上,法院如果有法官参与调解,人民调解的公信力将会明显提升。     四、慎重非诉讼替代操作,力求人民调解再上新台阶。     与法院衔接进行非诉讼替代操作,是工作上的创新,是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在调解领域的合作,是相互支持、相互促进工作的过程。在具体操作时,侧重把握以下几方面:一是处理重大疑难问题邀请法官指导。如处理农村建房出现房屋质量问题,对加固费用的索赔案,通过法官指导下以庭审式调解的方式园满解决。二是对一些固定标的物在执行时困难的,主动启用非诉讼替代,如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土地纠纷、基地纠纷等,这一类案件在诉讼裁决后执行难度大,难易执行到位。三是对涉及到政策法规方面的案件,法院受理后难以裁决的,由法官主持,邀请相关当事人、人民调解员共同调解的,如土地开发中的征用土地补偿费的索赔案,对一些涉及政策法规内的群体性矛盾,特别是涉及多个主管部门的案件,原则上以人民调解为主,在法官指导下进行协商调解,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污染等案件,这类案件涉及到的当事人双方较多,诉讼起来也比较困难的。四是对一些小定额债务,如借贷没有凭证由案件而引发的纠纷,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进行非诉讼替代调解。五是对矛盾不在辖区内的当事人双方主动要求调解的案件,如民事案件中的索赔和合同纠纷等,由于非诉讼替代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自愿、公平、公正的方式调处纠纷,这一类矛盾的调处履行率都在100%。

《浅议以非诉讼替代为切入点 树立人民调解公信力(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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