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涉法上访案件的客观成因及与对策
以维护司法机关在处理社会纠纷中的权威作用。因为,维护司法机关的权威作用不仅是实现社会的相对公正与社会的相对稳定自身的需要,同时也是维护执政党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权威作用的需要。 再次,应当充分发挥出检察机关在维护司法权威中的地位和作用。一是,检察机关应当认真地履行职责,及时发现检察机关认为裁决不公的案件,以法律监督的形式维护司法机关裁决的公正性;二是,司法机关解决社会纠纷终局性的地位应当得到体现,即当事人对于生效裁决不服的,只能按照法定的程序,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或者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从而维护司法机关在处理社会纠纷中应当具有的地位与权威。并且,我国的三大诉讼法都对不服人民法院生效裁决时的救济渠道作出了明确的程序性规定;并且,根据我国两元司法体制的特色,在三大诉讼法中还特别规定了对于人民法院生效裁决不服,由检察机关以抗诉的方式予以救济的特殊规定。因此,当事人寻求自身的权利,只能按照三大诉讼法的规定,以法定的程序由法定的机关解决,而不能通过上访的方式进行。 综上,笔者认为,从根本上解决上访、信访案件,应当加强法官队伍的职业道德素质与业务素质的建设,培养起一只值得社会信赖的法官队伍固然是最为重要的;但同时,它还有赖于社会的诉讼文化的逐步转变与社会环境的根本改变,仅仅依靠人民法院自身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
《浅谈涉法上访案件的客观成因及与对策(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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