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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情况的报告


民、用之于民。
     二、存在的问题
     1、《工会法》落实情况不尽理想。在调查中发现,有不少人不了解工会的性质、地位、社会职能以及工会的根本任务。有关部门的执法主体责任意识还不够强,支持工会依法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基本职责的措施还不够具体;学习宣传《工会法》的氛围不够浓厚,部分基层企事业单位、特别是负责人对贯彻执行《工会法》和工会的工作认可程度不高。社会对工会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
     2、建会难,会员严重流失。非公有制企业业主法律意识淡薄,对组建工会和开展工会活动等持消极态度,认为建立工会,多一个对立面,影响企业的发展。为此,新建企业和改制企业工会组建、重建的步伐缓慢。同时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大部分职工下岗,会员大量流失。改制企业撤并工会组织现象严重。在企业改制中工会组织被削弱,有的企业以转换经营机制或机构改革的名义撤并工会组织,有的过量精减工会干部,随意调动工会主席的岗位,违反民主程序和协管制度随意任免工会主席,影响工会工作的正常开展。
     3、部分工会主席政治、经济待遇没有落实。按《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的要求,基层工会主席必须进同级党政班子,并享受同级党政副职待遇,在公司股份制企业中工会主席必须进董事会或监事会。但种种原因大部分工会主席政治、经济待遇没能得到解决,影响了工会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工会主席兼职现象严重。全市216个企事业、机关工会主席全部兼职,由于行政关系位于从属地位,在实际工作中依附于行政的事情过多,不能真正代表工会组织行使工会职能,在维护职工权益上显得软弱无力。
     4、工会组织的运作不够规范。主要表现在:一是建会程序不规范(不按法定程序组建工会组织或选举产生工会干部);二是没有建立规范化的职代会制度;三是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厂务公开等落实的不够理想。这主要是经济体制改革给工会组织带来了新的变化,如,与劳动用工制度相适应的会员的流动性、与企业管理制度相适应的工会活动的业余化和工会兼职干部的普遍化以及与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相联系的工会主席利益及保护成为突出问题等等。
     5、职工的民主权利没有真正得到落实。有的企业领导法制观念和民主意识不强,对工会工作停留在囗头和文字上,职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得不到落实,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的质量和签约率、履约率不高,特别是在企业转制过程中,个别企业经营者权力膨胀,工会组织和职代会制度形同虚设,以劳动合同代替集体合同的现象和股东大会替职代会的现象普遍存在,使职代会以及职工的民主权利难以保障。
     6、侵害职工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少数企业劳资矛盾比较突出,企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企业重大事项不提交职代会通过、有的不依法签订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有的恶意克扣拖欠工资、随意延长职工劳动时间、加班加点费不按法律规定支付,有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比较恶劣等问题严重存在,还有一些企业拖欠职工“五金”(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保险金)相当严重。有的改制企业职工经济补偿不到位,有关部门对违反《工会法》、严重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检查和监督力度不够,查处不够得力。
     7、工会经费收缴阻力大。修改后的《工会法》明确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提取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作为工会经费,其中40%上解上级工会,60%留作基层工会活动经费。到目前为止,全市拖欠工会经费的现象比较普遍。建会单位企业行政领导缺乏法制观念,不愿意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能拖则拖,宁少勿多,有的已经摊入成本,但有账无钱,有的计拨后留在企业不上解,随意挪用截留,致使工会很难正常开展工作。同时,有相当部分单位工会经费支配权没有按《工会法》规定的实行单独建帐,有的企业虽然建帐,但工会主席没有经费使用权,按照《工会法》工会经费专款专用,但有些企业擅自扩大工会经费使用范围,支出不应支出的费用,制约了工会工作的开展。
     三、解决问题的几点建议
     1、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真正落实《工会法》。要大力营造贯彻《工会法》的浓厚氛围,不断增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执法主体意识,强化责任意识,进一步关心、重视、支持工会工作;不断增强全社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业主的法律意识,认真履行义务,充分认识《工会法》对维护职工民主权利,促进企业发展稳定的重要意义,依法保障职工和工会的合法权益。
     2、加强新建企业工会组建工作和改制企业重建、整顿工会工作。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是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始终坚持“哪里有职工,哪里就必须建立工会组织”的原则,采取多样的方式,在凡是开业投产的企业,不分规模大小,职工多少,都要依法建立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会的法律地位。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在企事业机构改革、改制中把工会组织撤消、合并或归属于其他工作部门的现象。在确定工会编制时必须保证工会工作的正常运转,不侵占、挪用工会财物和改变工会财产。同时,建立党和政府支持新建企业工会工作的良好外部环境。党的领导、政府的支持是实现新建企业工会组建工作突破的根本保证。为此,一是抓住党组织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机遇,把工会建设纳入党的工作当中,以党建带工建,以工建促党建,通过工建为党建创造条件;二是经济局、商务局、劳动、工商、税务等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查批准新建企业合同和章程、进行注册登记、年度检验、劳动监察、税收等工作时,严格把关,督促新建企业组建工会;

《关于我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情况的报告(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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