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育期待:科学表述与具体实施
一、关于我国教育方针的表述问题
在我国,政府明确提出美育是学校全面发展教育的组成部分的有两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新中国成立到19 56年。这一时期所召开的有关会议,所颁发的有关文件等,都是提对学生“实施智育、德育、体育、美育全面 发展的教育”。第二个时期是1986年至今。其中的第一个主要标志是1986年国务院制定的《七五计划》中明确 规定各级各类学校都要“贯彻德育、智育、体育、 美育全面发展的方针”, 第二个主要标志是1993年制定的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1994年召开的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对美育所做的专门论述。但直到现在,在教育 方针的表述中,都一直没有包含“美”或“美育”一词。不过,应当看到,今天的教育方针的表述与1957年毛 泽东同志发表的《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讲话中对我国教育方针所作的第一次权威表述是有很 大不同的。这里我们不妨对比一下,毛泽东当年的表述是“我们的教育方针,应该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 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而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的表述是“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 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很明显,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得到发展,与培养德 、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人才,二者仅从字义上讲就不一样:“德育、智育、体育”是就学校全面发展教育 的有机组成部分而言的,这里没有提美育,也就意味着美育不是学校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它所造成的严重后 果,这之后的教育实践已经给了我们答案。而“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中的“德、智、体”这是就个体 素质结构而言的,而不是就教育的组成部分或教育途径和内容而言的,因此这样的提法本身应该说丝毫也没有 排斥美育,也就是说,教育方针中没有“美”字并不意味着学校教育中就不存在或不提倡美育了。具体讲,美 育同德育、智育、体育甚至劳动教育一样,同样承担着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人才的任务,并在培养全 面发展型人才这方面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更何况“德、智、体等”中的“等”字还把个体的审美素质包含在 内。这也就是为什么现在教育方针的表述中虽然并没有“美”字,但无论是中央领导的有关讲话还是政府制定 的教育法规和文件大都包含了美育的内容,美育在这几年依然受到一定重视的原因。从这个意义上讲,我认为 ,只要我们能对教育方针的理解是科学的、正确的和全面的,教育方针中加没加上“美”字对美育来说并不是 决定性的。当然,如果能加上去,那么美育就会更加名正言顺、一目了然,能避免许多误解,这对学校美育事 业的发展必然会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
在我国教育方针表述中的“德、智、体”与“德育、智育、体育”是两组不同的概念,二者并不等同。建 国初期的有关规定到毛泽东同志对教育方针的界定,在语言表述上并不严谨,犯了偷换概念的毛病,把属于学 校全面发展教育有机组成部分的德育、智育、体育等同于了个体身心发展素质的德、智、体。这一问题,在19 86年重新确立美育在学校教育中的地位以后,应该说已经得到了解决。近十多年来,无论是中央领导同志的有 关讲话,还是政府制定的有关法律文件,都是从培养个体素质的角度提“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德智体等方面 全面发展”或“德智体等诸方面全面发展”,而再没有出现过“培养德育、智育、体育全面发展的人才”之类 的表述。(当然,提“德智体全面发展”一时不用“等”,一时又用“等”,一时又用“等诸方面”,也表明 在这一问题上认识不一致,表述不规范。重视美育的人用“等”,不重视美育的人不用“等”,谈美育时用“ 等”,不谈美育时不用“等”,“等”字几乎就成了美的代名词。)
现在教育方针关于“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表述是与《宪法》关于教育的规定 一致的,《宪法》的规定是“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这也进一步 证明教育方针中的“德、智、体”是“品德、智力、体质”意义上的“德、智、体”,而不是“德育、智育、 体育”的简称。那么,究竟可不可以把教育方针中所表述的“德、智、体”理解为是“德育、智育、体育”呢 ?应该说不可以。下面将要谈到这个问题。
二、关于学校实施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全面发展的教育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型人 才,以及与学校开设的各学科课程三者之间的关系问题
1.学校实施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全面发展的教育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型人才的关系。上面已经谈 到,二者是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不可等同。除此之外,二者又有密切的联系。一方面,它们之间是手段与目 标的关系,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人才是教育的最终目标,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对受教育者实施德育 、德育、体育、美育全面发展的教育,德育、智育、体育、美育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型人才的手段和途径 ,而且这种教育必须是整体的和全方位的,即只实施德育、智育、体育、美育中的任何一个方面,或两个方面 ,甚至三个方面,都不可能真正培养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人才。另一方面,也应看到,德育、智育、体育、 美育四方面教育与德、智、体、美四方面素质之间并不是绝对的一一对应的关系,而是相对对应的关系,这也 就是我们不能把教育方针中的德、智、体、美理解为是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的简称的根本原因之一,即我 们不能理解为德育只培养德的素质,智育只培养智的素质,而美育只培养美的素质。而应该这样去理解,德育 主要是培养德的素质,但同时也兼顾培养着智、体、美等素质,依此类推,美育,不仅主要培养美的素质,它 还兼顾培养着德、智、体这三方面的素质(在这方面学者们已有诸多论证)。这样的话,就算教育方针中没有 “美”字,就算人们不怎么关注美的素质,美育也有其存在的价值。依照这一理解,我们就应该强调一点:培 养学生美的素质也并不是美育独自负责的事情,德育、智育、体育同样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这一点,往往被 我们忽视了,却又恰恰本应由我们美育工作者自己大胆地提出来的。
2.德育、智育、体育、美育与学校各学科课程之间的关系。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的实施涉及到包括教 学工作在内的学校教育的各个方面与各个环节,但是它们最主要、最有效的实施途径还是教学,而课程是学校 教学工作的出发点,是教学活动的依托,因此,也是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在教学方面的主要媒介和具体实 施。可见,课程设置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的任务,德、智、体、美诸育则是课程设置的 主要依据。具体说,为了实施德育,学校教育设置了德育方面的课程,如思想品德课;为了实施美育,便设置 了音乐、美术等艺术课程,因此,各学科课程与德、智、体、美诸育是具有一定的对应关系的。但这种对应关 系同样不是绝对的,因为,所有课程都承担着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的任务,如属于美育课程的音乐与美术 等艺术课,不仅承担着美育的任务,也同样力所能及地肩负着德育、智育、体育方面的一些任务,这也是我们 经常强调的,同样的道理,除艺术课程之外的学校其他课程也应该力所能及地承担部分美育的任务,对于这一 点,恐怕不仅是其他课程想都没想过,而且美育工作者自己也很少想到过。这就是美育在学校教育中的一种不 平等地位,正是这种不平等地位的存在,才导致了人们把美育等同于了艺术教育,甚至等同于了艺术教育中的 音乐、美术课程,也才导致人们片面地认为艺术课程不仅是为美育服务的,理所应当也是为其他几育服务的, 而反过来艺术课程之外的其他各科课程则堂而皇之是无须为美育服务的,如此,美育的唯一所属就是音乐和美 术课了,这便是目前美育的最大悲哀所在。美育在学校教育中地位窘迫,美育工作者自身要承担部分责任,以 往我们强调美育和艺术教育对其他几育的奉献太多而索取太少,以至于美育和艺术教育主体地位容易丧失,容 易被人瞧不起。
弄清楚了上述两种关系,理解学校所设课程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型人才的关系就简单了,二者同样也 是手段与目标的关系,所有不同课程的设置都是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即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型人才。音乐 、美术等艺术课程主要培养学生美的素质,同时兼顾培养德、智、体的素质,而其他非艺术课程主要培养德、 智、体的素质,但也应兼顾培养美的素质。即只有各门课程既分工又协作,课程设置的目标——培养全面发展 型人才才能实现。
综上所述:其一,美育是学校全面发展教育中与其他方面教育平等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对培养学 生德、智、体、美等各方面素质均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二,培养学生美的素质的任务虽然主要依靠的是美育 ,但美育不应也不可能负担起全部的责任,德育、智育、体育等同样必须担负起一定的责任,同理,培养学生 美的素质的任务不仅仅是包括音乐、美术课程在内的艺术教育的责任,同样也是学校所有其他课程的责任;其 三,美育不仅仅体现在教学工作之中,学校教育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都应承担起美育的任务。总之,我们要 树立的这种美育观是一种大的美育观或较为宽泛的美育观,美育工作者更要树立这种美育观,其他的所有教育 工作者更要树立这种美育观,因为只有这样, 《美育期待:科学表述与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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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政府明确提出美育是学校全面发展教育的组成部分的有两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新中国成立到19 56年。这一时期所召开的有关会议,所颁发的有关文件等,都是提对学生“实施智育、德育、体育、美育全面 发展的教育”。第二个时期是1986年至今。其中的第一个主要标志是1986年国务院制定的《七五计划》中明确 规定各级各类学校都要“贯彻德育、智育、体育、 美育全面发展的方针”, 第二个主要标志是1993年制定的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1994年召开的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对美育所做的专门论述。但直到现在,在教育 方针的表述中,都一直没有包含“美”或“美育”一词。不过,应当看到,今天的教育方针的表述与1957年毛 泽东同志发表的《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讲话中对我国教育方针所作的第一次权威表述是有很 大不同的。这里我们不妨对比一下,毛泽东当年的表述是“我们的教育方针,应该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 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而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的表述是“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 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很明显,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得到发展,与培养德 、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人才,二者仅从字义上讲就不一样:“德育、智育、体育”是就学校全面发展教育 的有机组成部分而言的,这里没有提美育,也就意味着美育不是学校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它所造成的严重后 果,这之后的教育实践已经给了我们答案。而“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中的“德、智、体”这是就个体 素质结构而言的,而不是就教育的组成部分或教育途径和内容而言的,因此这样的提法本身应该说丝毫也没有 排斥美育,也就是说,教育方针中没有“美”字并不意味着学校教育中就不存在或不提倡美育了。具体讲,美 育同德育、智育、体育甚至劳动教育一样,同样承担着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人才的任务,并在培养全 面发展型人才这方面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更何况“德、智、体等”中的“等”字还把个体的审美素质包含在 内。这也就是为什么现在教育方针的表述中虽然并没有“美”字,但无论是中央领导的有关讲话还是政府制定 的教育法规和文件大都包含了美育的内容,美育在这几年依然受到一定重视的原因。从这个意义上讲,我认为 ,只要我们能对教育方针的理解是科学的、正确的和全面的,教育方针中加没加上“美”字对美育来说并不是 决定性的。当然,如果能加上去,那么美育就会更加名正言顺、一目了然,能避免许多误解,这对学校美育事 业的发展必然会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
在我国教育方针表述中的“德、智、体”与“德育、智育、体育”是两组不同的概念,二者并不等同。建 国初期的有关规定到毛泽东同志对教育方针的界定,在语言表述上并不严谨,犯了偷换概念的毛病,把属于学 校全面发展教育有机组成部分的德育、智育、体育等同于了个体身心发展素质的德、智、体。这一问题,在19 86年重新确立美育在学校教育中的地位以后,应该说已经得到了解决。近十多年来,无论是中央领导同志的有 关讲话,还是政府制定的有关法律文件,都是从培养个体素质的角度提“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德智体等方面 全面发展”或“德智体等诸方面全面发展”,而再没有出现过“培养德育、智育、体育全面发展的人才”之类 的表述。(当然,提“德智体全面发展”一时不用“等”,一时又用“等”,一时又用“等诸方面”,也表明 在这一问题上认识不一致,表述不规范。重视美育的人用“等”,不重视美育的人不用“等”,谈美育时用“ 等”,不谈美育时不用“等”,“等”字几乎就成了美的代名词。)
现在教育方针关于“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表述是与《宪法》关于教育的规定 一致的,《宪法》的规定是“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这也进一步 证明教育方针中的“德、智、体”是“品德、智力、体质”意义上的“德、智、体”,而不是“德育、智育、 体育”的简称。那么,究竟可不可以把教育方针中所表述的“德、智、体”理解为是“德育、智育、体育”呢 ?应该说不可以。下面将要谈到这个问题。
二、关于学校实施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全面发展的教育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型人 才,以及与学校开设的各学科课程三者之间的关系问题
1.学校实施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全面发展的教育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型人才的关系。上面已经谈 到,二者是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不可等同。除此之外,二者又有密切的联系。一方面,它们之间是手段与目 标的关系,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人才是教育的最终目标,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对受教育者实施德育 、德育、体育、美育全面发展的教育,德育、智育、体育、美育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型人才的手段和途径 ,而且这种教育必须是整体的和全方位的,即只实施德育、智育、体育、美育中的任何一个方面,或两个方面 ,甚至三个方面,都不可能真正培养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人才。另一方面,也应看到,德育、智育、体育、 美育四方面教育与德、智、体、美四方面素质之间并不是绝对的一一对应的关系,而是相对对应的关系,这也 就是我们不能把教育方针中的德、智、体、美理解为是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的简称的根本原因之一,即我 们不能理解为德育只培养德的素质,智育只培养智的素质,而美育只培养美的素质。而应该这样去理解,德育 主要是培养德的素质,但同时也兼顾培养着智、体、美等素质,依此类推,美育,不仅主要培养美的素质,它 还兼顾培养着德、智、体这三方面的素质(在这方面学者们已有诸多论证)。这样的话,就算教育方针中没有 “美”字,就算人们不怎么关注美的素质,美育也有其存在的价值。依照这一理解,我们就应该强调一点:培 养学生美的素质也并不是美育独自负责的事情,德育、智育、体育同样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这一点,往往被 我们忽视了,却又恰恰本应由我们美育工作者自己大胆地提出来的。
2.德育、智育、体育、美育与学校各学科课程之间的关系。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的实施涉及到包括教 学工作在内的学校教育的各个方面与各个环节,但是它们最主要、最有效的实施途径还是教学,而课程是学校 教学工作的出发点,是教学活动的依托,因此,也是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在教学方面的主要媒介和具体实 施。可见,课程设置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的任务,德、智、体、美诸育则是课程设置的 主要依据。具体说,为了实施德育,学校教育设置了德育方面的课程,如思想品德课;为了实施美育,便设置 了音乐、美术等艺术课程,因此,各学科课程与德、智、体、美诸育是具有一定的对应关系的。但这种对应关 系同样不是绝对的,因为,所有课程都承担着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的任务,如属于美育课程的音乐与美术 等艺术课,不仅承担着美育的任务,也同样力所能及地肩负着德育、智育、体育方面的一些任务,这也是我们 经常强调的,同样的道理,除艺术课程之外的学校其他课程也应该力所能及地承担部分美育的任务,对于这一 点,恐怕不仅是其他课程想都没想过,而且美育工作者自己也很少想到过。这就是美育在学校教育中的一种不 平等地位,正是这种不平等地位的存在,才导致了人们把美育等同于了艺术教育,甚至等同于了艺术教育中的 音乐、美术课程,也才导致人们片面地认为艺术课程不仅是为美育服务的,理所应当也是为其他几育服务的, 而反过来艺术课程之外的其他各科课程则堂而皇之是无须为美育服务的,如此,美育的唯一所属就是音乐和美 术课了,这便是目前美育的最大悲哀所在。美育在学校教育中地位窘迫,美育工作者自身要承担部分责任,以 往我们强调美育和艺术教育对其他几育的奉献太多而索取太少,以至于美育和艺术教育主体地位容易丧失,容 易被人瞧不起。
弄清楚了上述两种关系,理解学校所设课程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型人才的关系就简单了,二者同样也 是手段与目标的关系,所有不同课程的设置都是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即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型人才。音乐 、美术等艺术课程主要培养学生美的素质,同时兼顾培养德、智、体的素质,而其他非艺术课程主要培养德、 智、体的素质,但也应兼顾培养美的素质。即只有各门课程既分工又协作,课程设置的目标——培养全面发展 型人才才能实现。
综上所述:其一,美育是学校全面发展教育中与其他方面教育平等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对培养学 生德、智、体、美等各方面素质均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二,培养学生美的素质的任务虽然主要依靠的是美育 ,但美育不应也不可能负担起全部的责任,德育、智育、体育等同样必须担负起一定的责任,同理,培养学生 美的素质的任务不仅仅是包括音乐、美术课程在内的艺术教育的责任,同样也是学校所有其他课程的责任;其 三,美育不仅仅体现在教学工作之中,学校教育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都应承担起美育的任务。总之,我们要 树立的这种美育观是一种大的美育观或较为宽泛的美育观,美育工作者更要树立这种美育观,其他的所有教育 工作者更要树立这种美育观,因为只有这样, 《美育期待:科学表述与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