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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督查工作考核试行办法


单位应按照规范要求和每年确定的办理任务和时限要求认真办理。
  本项考核的分数由被考核单位办理全部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每单件情况的评分加权平均,按25%的比例换算后(满分25分),与综合办理情况的分数(满分5分)相加得来。
  办理单件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情况考评标准见附件一。
  综合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情况的考核内容包括:
  ——承办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收文、办复、归档完整、规范,努力提高办复的合格率(1分);
  ——领导亲自参与办理工作,办结率为100%,努力提高办理效率(1分);
  ——认真办理涉及人民生活的实事,积极采纳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努力提高解决率(1分);
  ——通过电话、走访、座谈等形式与代表和委员进行工作联系,努力提高见面率(1分);
  ——向代表和委员寄送征询意见表,征询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对反馈不满意的问题进行重新办理或作进一步说明,努力提高满意率(1分)。
  本项考评结果向市人大、市政协通报。
  4、承办市政府督办事项(50分)。
  考核内容:被考核单位承办市政府督办的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的情况,执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以及市政府领导现场办公决定事项的情况,贯彻落实上级领导、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情况以及其他需要督办事项的情况。
  市政府督办事项分为现场督办和书面督办两种形式,本项考核的分数由被考核单位承办每单项督办件的评分(包括所有现场督办和书面督办件)加权平均后,按50%的比例换算而来(满分50分)。
  办理单项市政府督办件考评标准见附件2。
  (三)考核程序:
  1、自查。每年6月底以前,被考核单位向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半年自查情况;每年12月底以前,报告全年自查情况。
  2、考评。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被考核单位督查工作自查报告进行复核,根据其完成任务的情况进行考评,并在1个月内将考评情况报市政府督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3、审定。由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对考核情况进行审定。当年7月向全市通报年中考核结果,次年2月向全市通报全年考核结果并兑现奖惩。
  (四)考核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真实反映被考核单位督查工作任务的完成和落实情况,确保考核结果真实、客观、准确。
  五、奖惩
  (一)将督查工作的考核情况作为被考核单位年终综合目标考评的依据之一。
  (二)对于被考核单位在督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将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在工作中不按要求办理的,其行政主要负责人要向市长办公会议说明情况;对于工作中敷衍推诿、不负责任、严重滞后,完不成任务,造成工作损失的,对该部门或单位以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直至诫免。
  (三)对被考核单位按照得分多少进行排序,按30%的比例对年度考核得分位居前列的单位进行表彰,在目标管理工作评优时优先考虑,对考核得分位居后5名的单位,取消目标管理工作评优资格。
  本考核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督查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正式施行。
  2005年7月21日 
 

《政府督查工作考核试行办法(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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