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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隐私吃“上家”敲“下家”


  案例:三年前,陈先生借了8万元给一个朋友,碍于面子,当时没有打欠条。可现在,那个朋友却翻脸不认帐了。在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陈先生决定找私人侦探解决问题。   他找到一个专门帮人要债的侦探社,希望对方从别的途径帮自己搜集债务人欠款的证据。可那个侦探听完陈先生的叙述后,竟然很冷静地说了句:给我5000块,我保证10天内给你要回来,否则我把欠你钱的人的腿下一条给你。   这一句话,把陈先生惊出一身冷汗,怕闹出人命。他赶紧表示要回家再考虑考虑,便离开了侦探公司。   点评:顾律师给记者举了个例子,曾经有个老侦探在接受委托后的第二天就帮人讨回了一笔烂帐,不过,他的“大胆”做法实在叫人乍舌。   那天,李某接到儿子的小学老师电话,说自己的孩子上午没来上学,他开始以为是孩子淘气,可到下午5点,儿子却在两个陌生人的陪伴下,高高兴兴地回了家,说两个叔叔陪他玩了一天,还带他去吃麦当劳。就在李某纳闷的时候,其中一个高个陌生人开口了:“我们接受某某的委托,希望能把你们之间的债务了结。为了表示诚意,今天带你儿子玩了一天,下次再带出去,就不知道要玩几天了。”一番话说得李某心惊胆战,当场把欠款连本带利全部还清。   顾律师说,这样的要债方法确属极端,但有很多所谓的侦探则会采取贴身要债的办法,24小时跟着你,吃住全堵在你家门口,什么时候还钱,什么时候撤退。   实际上,这些办法都是不可取的,搞不好反而给委托人惹来麻烦,甚至灾祸。专业律师取证的做法,应该是发律师函给对方以法律上的震慑,其次也可以通过合法录音等一些手段来达到目的。   私人侦探路在何方   “‘侦探’是你们记者喜欢用的字眼,其实,准确的说,我们应该是证据调查员。”华成律师事务所证据调查部顾澍律师一上来就纠正记者。   “而且,我们的业务不涉及刑事范围,也不能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大功率窃听、窃照等专用器材。我们的任务就是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合法帮助委托人解决麻烦。其实,我们一点也不神秘。”   据了解,由于“私人侦探”很容易被与跟踪、偷拍、调查、揭底等行为联系起来,所以,“私侦”在国内的争议很大。它作为一种职业,至今仍未开放,也不能进行工商登记。目前,南京市内存在的众多“私侦”都是打着“商务调查”、“信息咨询”的旗号,而没有一个真正叫私人侦探所的。他们以半公开或隐蔽的地下组织形式从事个人民事调查,这已经是一个公开的秘密。从业人员也大多自称是退休警察和退伍侦察兵,接受过侦查方面的专门训练。   顾律师说,南京私侦的业务中,“包二奶”的调查占了相当大的比例。特别是《婚姻法》的修改让人们知道了“婚姻过错方”的提法,因此,这类调查拥有了潜力巨大的市场。顾律师甚至开玩笑说,正是“二奶”们催生了“私人侦探”。   而现在,私人侦探业务范围已扩大到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纠纷、打假、市场调查、金融取证等方面,市场前景十分广阔。但这种发展却面临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结果造成了这个行业极不规范、良莠不齐。很多人随便租一间房,拉几个人便成立了“侦探所”。   顾律师认为,私人侦探的调查只要不侵犯被调查者的合法权利并且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就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和鼓励。以查“二奶”为例,每年都有那么多妇女投诉婚姻的不幸,但因为缺乏证据而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如果私人侦探能够解决这种“取证难”问题,对婚姻中的受伤害方是有积极意义的。   新闻链接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公安部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1993年9月7日):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   二、对现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要认真清理,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禁止以更换名称、变换方式等形式,继续开展类似业务。   三、要加强对公安系统内部人员的管理教育,禁止公安机关、武警部队的任何单位(包括公安、武警的院校、协会、学会)和个人(包括离退休人员)组织或参与“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工作。

《探隐私吃“上家”敲“下家”(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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