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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管理-中学章程


学习成绩排列名次,不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二十三条:学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二十四条: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学校不随意停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一天以内的由校长决定,一天以上或三天以内的应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加强教学常规管理,认真组织教学研究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课、批改作业、课外辅导等教学内容、教学过程和教学环节的管理。
   第四章 入学及学籍管理
   第二十六条:学校招收范围内的适龄学生免试入学,外地学生按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学生修业年限3年,修业年限已满且成绩合格者,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实发给中学生毕业证书。学校取消留级制度。
   第二十八条:积极防止学生辍学,发现学生未到校,班主任应及时报告学校,并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
   第二十九条:严格管理学籍,专人负责,每学期进行两次学籍核对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及时解决。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三十一条 认真制定并执行学校财务计划,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加强校产管理的制度化,防止公物流失和浪费。学校办公用品购买,管理、使用由专人负责和管理,同时要做好财务登记工作。
   第六章    卫生保健及安全
   第三十四条 执行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制度,学校设卫生老师,负责学校健康教育及环境卫生,根据保健站要求建立卫生档案,为学生体检。
   第三十五条 学校环境、校舍、图书、设备等都应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定期对周围环境、教师进行消毒,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第三十六条 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制定安全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定期对学生进行各种安全教育,认真学习,预防“十五防”,做到护校领导带班制度,
   第三十七条 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必须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第七章    学校家庭和社会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与周边单位加强联系,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工作,优化育人环境。
   第三十九条 发挥学校自身优势,建立社会教育基地,充分发挥基地作用,使学生在接受各方面教育的同时,了解、认识社会。
   第四十条 在校长的带领下,积极主动地开展家教工作。,定期召开家长座谈会。
   第八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一条 学校老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二条 学校每年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按优秀、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给予评定,结果作为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工作不讲究方法,违反教育原则和有关法规,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经教育不改者;不完成学校交给的教育教学任务,给学校工作造成损失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体罚学生,影响恶劣者;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荣誉的其他行为者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九章   学生
   第四十五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四十六 对全面发展的学生,思想品行高尚、热爱集体、爱护公物的典型人物,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学校给予奖励。
   第四十七 对违反校学校纪律、规章制度及其他违法行为的处分规定:
   1、    处罚学生应当遵循依法、公正、教育从先,保护学生合法权益,非歧视、严格控制受处分人数的原则。处分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查看。
   2、    对在考试中作弊的行为;在校内、外不听劝告,屡次吸烟、酗酒的;打架斗殴、恶意侮辱他人的;有偷窃行为或强行想他人索要财务的;在校期间逃课、进入网吧,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    对不服从教师正当管理,有侮辱教师行为,情节严重的;纠集校外人员扰乱学校秩序;滋事打架或毁坏公物、偷窃他人财务的;男女同学之间发生不正当交往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学校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4、    不服从教师正当管理、殴打或唆使他人殴打学校教职工的;打架斗殴、酗酒、屡教不改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查看处分。
   5、    学生就学期间,如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应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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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管理-中学章程(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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