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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文化与治国方略


对其他人又可以起到警戒和教育作用。
  诚信是道德的法律体现就是说,它既是一种法律规范,又是一种道德规范,两者互相辅助,也互相制约:作为一种道德规范,由于被上升到法律规范的层次,它就不仅仅只具有伦理的意义;作为一种法律规范,由于具有严重的道德色彩,它不仅像一般的法律规范那样明确,可以直接用来裁判案件。
  同时,法治离不开德治,只有它们相结合,才能推进诚信文化的发展。法治的源头、基础是德治,人类绝大多数法律规范都是从道德规范中提炼出来的,良好的法律源自良好的美德。法治的奏效说到底根源于人们的内心认同。法律不被信仰,那就徒具形式。此外,法治不是万能的,其作用是有限的。主要表现为:一是法律在总体上只能涉及人的外部行为,而不涉及人的内心世界;二是法律只能调整人的部分行为,而非全部行为;三是法律评价的标准是按一般法律标准设定的,它不能强迫多数人去达到少数先进人物所能达到的圣人境界。
  3.诚信文化促进治国方略的顺利实施
  一个社会要讲诚信才能团结和谐,才能建立正常的生活秩序;在经济生活中,信用是市场交易的必备因素,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信用体系建设的完善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只有讲究诚信才能有良好的市场秩序。同时,诚信也是建设良好政治秩序的基础,因为一个社会的诚信建设,政府是关键。加入WTO以后,政府决策进一步科学化和民主化,对市场经济的管理不再直接控制,而在于法律框架内进行协调和服务。政府不仅要处处作出表率,还应发挥监督作用,建立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规范征信业的发展。只有这样,才有良好的政治秩序,形成全社会讲诚信的文化氛围,保障我国的现代化事业走向成功。
      四、建设诚信文化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当前我国社会某些领域的诚信缺失现象,首先是从经济领域蔓延和影响到其他领域的。我们必须以此着手来建设诚信文化,发展现代市场经济。
  1.我国信用现状分析
  当前,我国在建立政府信用、企业信用、个人信用的系统工程中企业信用问题最突出,企业信用失缺,恶意逃债、合同违约、商业欺诈、假冒伪劣等失信现象屡见不鲜,据国家有关部门统计违约合同资金有逐年增大的趋势。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要解决好这个矛盾、规范市场秩序不能简单地依靠一次又一次的突击大检查或严打等形式来解决问题,而必须要靠规范的市场经济规则和相应的制度建设来实现。建立规范的社会信用体系就是最基本的市场规则和制度之一,是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
  从招商引资来看,我国在某些方面不是资金短缺,而是金融信用短缺,许多企业对信用关系其生死攸关的重要性体会不深,认识不足,所以赖帐、逃废债务和三角债拖欠成为不少企业行为,金融信用的失衡,金融和投资者放贷投资信心不足,甚至如履薄冰、谈贷色变。我国企业内部普遍缺乏信用管理专门部门和制度,企业内部办公室、人事部、销售部门似乎一个都不能少,但很少有企业设立专门进行内部信用管理的部门、机构,因此,因授信不当导致合约不能履行以及受信企业对履约计划缺乏管理而违约的现象频频发生。同时企业因对合作客户的信用状况缺乏了解也使许多企业受骗上当,导致经济纠纷大量出现。不少企业内部的信用管理包括应收账款和商品销售的管理,对与企业发生业务关系的所有主要客户信用状况的调查、征信和管理也没有专门的部门。
  从信用管理来说,我国信用中介服务行业发展滞后,市场化程度低,目前我省也有一些企业有为企业提供信用服务的市场运作机构和信用产品,但不仅市场规模少,经营分散,而且行业整体水平不高,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而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对企业没有完备的信用考评和完备的信用记录,担保也没有信用评估体系,对银行也没有信用考评体系,对政府失信惩罚规范也不完备,所以资本运营、风险投资、金融市场的发展都十分缓慢。
  从政府对信用管理制度的建设上,我国信用体系也不健全。一是信用数据的市场开放度低,影响企业和个人信息的正常获取和检索途径。很多涉及企业的信用数据和资料服务企业无法得到,从而无法依靠具有客观公正性、独立性的调查、征信、资信评估和信用专业服务等方式,提高社会信用的对称程度,客观上导致失信现象。二是缺乏比较健全的信用管理体系,包括信用方面的立法和执法,立法滞后,执法不严。政府对信用行业的监督管理、对失信缺乏有效的惩罚机制,影响体制创新。三是对失信和诈骗案件的处理和打击力度不强,对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程度的失信行为和不讲信用的企业法人违规行为不能及时惩戒。同时,政府对信用市场的监督管理力度还不够,影响了信用中介机制作用的发挥。
  2.建设信用必须从培育诚信文化着手
  现代信用体系的建设包括信用的确立、信用管理、信用监督三个重要方面,但首先要从培育诚信文化着手:
  (1)加强我国市场主

体和公民的信用观念和信用意识的教育,提高全社会公民的信用素质,必须从培育诚信文化着手,这是建设信用体系的关键所在。西方一些国家不仅把诚信当作合同法的规则,也做为统率民法典的“帝王条款”。2000年江泽民同志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明确要求“要在全社会强化信用意识,加强诚实守信的道德教育”。国家已把加快全社会信用列入“十五”计划的重要内容,要切实加强社会信用建设,逐步在全社会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风尚。全社会对此也已形成了共识,许多省市都把信用体系建设作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为维护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改善政务、法制、市场、人文和生活环境,提高整体竞争力的基础性工程。深受“远华走私案”影响的福建厦门市在2001年3月就开始了在全市开展“诚实守信”的竞赛活动,浙江的温州也从抓诚信着手改变形象。广东省人民政府2002年3月下达了关于加强我省信用建设工作的通知,浙江省委、省政府明确提出了建设“信用浙江”的口号,将浙江打造成为全国最有信用的地区之一,把此作为浙江在高度开放、激烈竞争的新形势下实现更大发展的突破口。
  要把加快信用体系建设作为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的突破口来抓。首先要从提高全社会信用意识入手,因为信用体系建立固然需要法律体系和必要的制度保证,但是,信用的基础在很大程序上是基于社会主体之间的信任和诚信的理念来维系,靠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道德规范来维系。讲信用应成为全国人民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种基本公德。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我们要树立典型,倡导市场主体的行为准则首先应是讲信用,无论是法人主体或公民个人,树立以讲信用为荣,不讲信用为耻的社会意识,特别是企业都应树立守信的公众形象。“信用就是市场,信用就是投资环境,信用就是财富。”在全社会应形成这样的共识和理念。这种意识和理念要通过各种经常性的宣传、教育、典型示范来进行,信用建设是一个长期任务,随着社会的发展要求信用水平也要不断提高,这就要通过全省的各种媒体、宣传教育部门定期开展活动,不断引向深入来实现。
  (2)诚信文化要体现在加强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的建设,促进向市场化发展上。2002年在全国人大会议上,朱róng@①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加快建立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信用档案,使有不良行为记录者付出代价、名誉扫地,直至绳之以法。广泛采用现代化监管手段,综合利用信息网络资源,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要加强征信公司、资信评级机构、信用调查机构等信用中介的建设,加大信用调查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的市场化程度,要加快信用信息和开放的管理。
  在征信国家,企业和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的开放和市场运作是信用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许多国家通过相应的法律或法规对信用数据的开放作出明确规定。一般来说,采集和共享的信息包括银行内的借贷信息和政府有关机构的公开记录等。征信服务机构可以通过公开和正常的渠道取得和检索法律规定可以公开的信息。但我们在征信数据的开放与使用等方面法律规定不完善,政府部门和一些专业机构掌握的可以公开的企业资讯没有开放,如公安、工商、人事、税务、统计等部门掌管着大量的企业的信息资源很多没有公开,增加了征信和企业信息获取的难度。目前我国的信用中介机构有些没有自己的信用资料数据库,建有数据库的规模也普遍偏小,信用信息不完整,在这种情况下,无法对企业的信用作出公正、客观、真实的评估。
  信用信息的市场化是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的客观基础,是建设信用体系的必由之路,因此,要大力推进我省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的市场化。为了配合WTO式规范公共信息、征信数据的取得和使用程序。对信用数据的开放和促进信用管理行业的更快发展应是当务之急。即使对于那些不宜在全社会公开的信用信息,政府也应有一套信用管理和获得信息的规范有效的渠道。我们对信息数据开放应包括两方面:一是明确信用数据的开放程度,很多可以公开开放,以及能够通过一定正规的方式和渠道获得的信息应通过一定的渠道和途径尽快开放,增强社会信用信息的透明度;当然要注意在涉及到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采集和共享方面应有相关的法律约束。由于对信用的评价主要是建立在企业和个人信用历史记录的基础上,我们建议一方面在鼓励信用中介机构注重自身信用数据库建设,另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行业或部门的数据库,待条件成熟时,可将自建数据库的部门内容提供给信用中介机构或与信用中介机构共享。
  (3)加强信用体系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加大执法力度,在建设信用体系中发展诚信文化。市场经济是信

《诚信文化与治国方略(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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