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管理-实验小学安全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全出口上设置栅栏门并上锁。
第十六条 严禁乱接乱拉电线,严禁在教室、办公室、宿舍内生火取暖或擅自动火施工。
第十七条 学校应制订切实可行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使师生自觉遵守。制订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每年组织师生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十八条 加强校办工厂和门点的消防安全工作,确保责任、制度、措施、奖惩四落实。
第四章 卫生安全
第十九条 学校须认真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按规定设置医务(卫生)室,有条件的学校设立心理健康教育及个案咨询室,配备卫生工作人员,保健教师及心理教师,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抓好健康教育、心理教育及卫生防疫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应对学生体质状况进行监测,定期组织学生体检,掌握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建立学生健康档案。
第二十一条 学校医务(卫生)室所购药品和医疗器械,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严禁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药品和器材。
应妥善管理医疗器械,做好用具和药品的消毒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加强食堂及小卖部管理,谨防饮食安全事故发生(详见《学校饮食卫生安全工作规范》);应注重校园环境建设及管理,为学生提供干净、整洁、协调、温馨的学习环境。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建立卫生制度,认真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
寄宿制学校应加强学生住宿的教育及管理,养成衣、食、住、行等方面的良好卫生习惯。
学校严禁在教室内吸烟,幼儿园内严禁吸烟。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根据季节特点,做好冬季流感传播、夏季蚊蝇传播等疾病的防治工作,要特别重视做好预防非典型肺炎的工作,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一旦发现患传染病的学生,要果断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学生,并立即向上级部门和卫生部门报告,与家长联系,控制疾病蔓延。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重视学生的饮水卫生,解决好学生在校的饮水问题,严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入校。
第五章 校舍安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定期排查学校教学用房、师生公共生活用房、围墙的安全隐患,及时对安全隐患部位进行修复。
第二十七条 在进行校舍维修、危改和新建校舍建设时,有关安全部分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施工规范和强制性条文的要求,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设项目开工之前,校方须与施工单位签定安全施工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施工区与教学区必须隔开,且实行全封闭管理。学校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施工区,禁止学生进入施工区。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必须经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验收合格,并交质检部门备案后,才能投入使用。严禁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 学校的教学楼房要按房管规定实施管理,严禁改变用途(不准设小卖部、办工厂或出租)或结构;学校非教学校舍原则上不能对外租赁,确因学校需要租赁的校舍,须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核(无安全隐患,且相关手续完备),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校办工厂不能租赁后再转租转包。
第三十一条 校园内不能种植有毒、有刺等容易伤害学生的植物。
第三十二条 校园周边300米内如有生产有毒、有害物质的工厂和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加油站、煤气站等设施,应积极主动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反映,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
第六章 设备设施安全
第三十三条 学校的一切设备、设施必须安全可靠。所有教学仪器设备设施要按照规定,落实防潮、防尘、防热、防虫、防锈、防磁、防碰、防变质、防挥发的安全措施,并有可行的应急预案。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有害、有毒化学药品须设专柜,由专人管理,学校实验教学在使用有害有毒药品时,必须在教师的指导下,按规范操作,防止伤害事故发生。
第三十五条 必须经常(特别是灾害性天气后)对学校电路及电器设备进行检查,在第一时间内修复损坏或者老化电线、电器设备,做到安全可靠,运转正常。
第三十六条 学校锅炉必须购买合格产品,安装后需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使用,并定期进行检查审验,锅炉操作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且严格按规定操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高层建筑(相对周边建筑的高度)、计算机网络中心及其他重要设施设备(特别是雷区),应安装防雷设施,3至5年须对防雷设施检测一次,确保学校楼房、电器设施及师生安全。
第七章 集体活动安全
第三十八条 学校组织学生、教师参加文艺体育、社会实践以及参观、考察、春游等外出集体活动,要向上级教育行政部 《学校管理-实验小学安全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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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严禁乱接乱拉电线,严禁在教室、办公室、宿舍内生火取暖或擅自动火施工。
第十七条 学校应制订切实可行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使师生自觉遵守。制订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每年组织师生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十八条 加强校办工厂和门点的消防安全工作,确保责任、制度、措施、奖惩四落实。
第四章 卫生安全
第十九条 学校须认真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按规定设置医务(卫生)室,有条件的学校设立心理健康教育及个案咨询室,配备卫生工作人员,保健教师及心理教师,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抓好健康教育、心理教育及卫生防疫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应对学生体质状况进行监测,定期组织学生体检,掌握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建立学生健康档案。
第二十一条 学校医务(卫生)室所购药品和医疗器械,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严禁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药品和器材。
应妥善管理医疗器械,做好用具和药品的消毒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加强食堂及小卖部管理,谨防饮食安全事故发生(详见《学校饮食卫生安全工作规范》);应注重校园环境建设及管理,为学生提供干净、整洁、协调、温馨的学习环境。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建立卫生制度,认真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
寄宿制学校应加强学生住宿的教育及管理,养成衣、食、住、行等方面的良好卫生习惯。
学校严禁在教室内吸烟,幼儿园内严禁吸烟。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根据季节特点,做好冬季流感传播、夏季蚊蝇传播等疾病的防治工作,要特别重视做好预防非典型肺炎的工作,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一旦发现患传染病的学生,要果断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学生,并立即向上级部门和卫生部门报告,与家长联系,控制疾病蔓延。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重视学生的饮水卫生,解决好学生在校的饮水问题,严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入校。
第五章 校舍安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定期排查学校教学用房、师生公共生活用房、围墙的安全隐患,及时对安全隐患部位进行修复。
第二十七条 在进行校舍维修、危改和新建校舍建设时,有关安全部分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施工规范和强制性条文的要求,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设项目开工之前,校方须与施工单位签定安全施工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施工区与教学区必须隔开,且实行全封闭管理。学校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施工区,禁止学生进入施工区。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必须经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验收合格,并交质检部门备案后,才能投入使用。严禁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 学校的教学楼房要按房管规定实施管理,严禁改变用途(不准设小卖部、办工厂或出租)或结构;学校非教学校舍原则上不能对外租赁,确因学校需要租赁的校舍,须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核(无安全隐患,且相关手续完备),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校办工厂不能租赁后再转租转包。
第三十一条 校园内不能种植有毒、有刺等容易伤害学生的植物。
第三十二条 校园周边300米内如有生产有毒、有害物质的工厂和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加油站、煤气站等设施,应积极主动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反映,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
第六章 设备设施安全
第三十三条 学校的一切设备、设施必须安全可靠。所有教学仪器设备设施要按照规定,落实防潮、防尘、防热、防虫、防锈、防磁、防碰、防变质、防挥发的安全措施,并有可行的应急预案。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有害、有毒化学药品须设专柜,由专人管理,学校实验教学在使用有害有毒药品时,必须在教师的指导下,按规范操作,防止伤害事故发生。
第三十五条 必须经常(特别是灾害性天气后)对学校电路及电器设备进行检查,在第一时间内修复损坏或者老化电线、电器设备,做到安全可靠,运转正常。
第三十六条 学校锅炉必须购买合格产品,安装后需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使用,并定期进行检查审验,锅炉操作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且严格按规定操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高层建筑(相对周边建筑的高度)、计算机网络中心及其他重要设施设备(特别是雷区),应安装防雷设施,3至5年须对防雷设施检测一次,确保学校楼房、电器设施及师生安全。
第七章 集体活动安全
第三十八条 学校组织学生、教师参加文艺体育、社会实践以及参观、考察、春游等外出集体活动,要向上级教育行政部 《学校管理-实验小学安全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