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管理-实验小学安全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实验小学安全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安全工作,促使学校安全工作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师生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安全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按照高度重视、落实责任、突出重点、严格监管、不断整改、注重教育的工作思路,把保障学校和师生安全作为学校工作的第一要务,抓紧抓实,防止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第三条 学校的校舍、场地及其它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应符合安全标准。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此项工作的管理,指导学校积极采取预防措施,督促落实各项设施符合安全标准。
第四条 学校应当对师生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强化学生的安全教育。针对学生的年龄、性别及身心发展特点,开展提高学生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安全教育。应开展系列安全教育演练活动,增强学生对安全隐患的预见和解除能力,提高学生自救、自卫、自护的能力。
注重教师的师德教育。坚持开展“树师风、扬师德、铸师魂”教育活动,引导教师自觉执行师德规范,增强关爱学生的责任感,建立和保持和谐的师生关系。禁止以在校中小学生为对象进行有偿家教;禁止歧视差生;禁止向学生家长索要财物、吃请或变相索要财物;禁止侮辱学生、体罚打骂或变相体罚学生;禁止乱发资料、乱办班、乱收费,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
加强师生国家安全教育,提高国家安全意识。
大力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形成人人讲安全、人人注意安全的氛围。
第二章 安全常规管理
第五条 学校应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把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工作的总体安排,定期研究安全工作;将安全工作与教学等工作同布置、同落实、同总结、同考评。强化安全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逐级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学校校长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总责;学校分管领导为第二责任人,具体抓安全工作并负直接领导责任;安全工作干部负具体组织实施安全工作的责任。要形成“安全工作人人有责”的格局,所有教职员工都要对与己职责相关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六条 学校应加强班级安全管理工作。班主任应对本班学生安全负责,各任课教师应主动配合班主任,做好班级的安全管理及学生安全教育工作;各班应设立学生安全委员,并充分发挥其在班级安全管理中的作用。要加强学生参加校内集体活动的组织与管理。要加强对学生春季预防流行疾病、夏季游泳、冬季防火等具有季节性特点的安全教育,并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七条 学校要加强接送学生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各种安全事故。
要做好中、小学生上学、放学的安全组织工作。
第八条 学校应建立安全防范网络,实行24小时值班和进出校门登记制,保证安全信息渠道畅通,发现情况及时报告并处理;节假日及寒暑假,应实行领导带班制,由学校干部或教师值班。
第九条 学校应实行安全隐患检查、登记、整改、销号制度。定期对消防、卫生、校舍(墙)及教育教学设施、器材、药品等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隐患逐个登记造册,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消除隐患后销号。
第十条 学校应建立重、特大安全事故预案制度,制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组织有关人员熟悉预案,明确任务和处置措施。
第十一条 学校应加强对安全工作的档案管理。建立学校安全工作档案,完善安全工作台帐及档案制度建设。
第十二条 学校应站在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及时化解和消除矛盾。应做好矛盾排查工作,完善矛盾排查的信息渠道,及时了解矛盾的最新信息,建立矛盾排查机制,对各种矛盾进行分类处理。要由专人负责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对容易引发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的突出矛盾,学校应成立专班,拿出解决矛盾的具体措施及方案,积极做好化解工作,并将进展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三章 消防安全
第十三条 学校应适时组织师生开展消防专业知识培训,通过授课、参观、报告、知识竞赛等形式,在师生中普及消防常识,增强消防意识和自防自救的能力。
第十四条 学校应抓好教学楼、图书室、实验室、微机室等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对于一时不能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及时上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严格管理,实行定点限量存放,专人看管,其贮存场所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第十五条 学校消防设施设备应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教学楼、校舍等公共场所的安全散通道及出口必须畅通,且设置符合要求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指示标志,严禁在通道或安 《学校管理-实验小学安全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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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安全工作,促使学校安全工作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师生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安全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按照高度重视、落实责任、突出重点、严格监管、不断整改、注重教育的工作思路,把保障学校和师生安全作为学校工作的第一要务,抓紧抓实,防止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第三条 学校的校舍、场地及其它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应符合安全标准。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此项工作的管理,指导学校积极采取预防措施,督促落实各项设施符合安全标准。
第四条 学校应当对师生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强化学生的安全教育。针对学生的年龄、性别及身心发展特点,开展提高学生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安全教育。应开展系列安全教育演练活动,增强学生对安全隐患的预见和解除能力,提高学生自救、自卫、自护的能力。
注重教师的师德教育。坚持开展“树师风、扬师德、铸师魂”教育活动,引导教师自觉执行师德规范,增强关爱学生的责任感,建立和保持和谐的师生关系。禁止以在校中小学生为对象进行有偿家教;禁止歧视差生;禁止向学生家长索要财物、吃请或变相索要财物;禁止侮辱学生、体罚打骂或变相体罚学生;禁止乱发资料、乱办班、乱收费,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
加强师生国家安全教育,提高国家安全意识。
大力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形成人人讲安全、人人注意安全的氛围。
第二章 安全常规管理
第五条 学校应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把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工作的总体安排,定期研究安全工作;将安全工作与教学等工作同布置、同落实、同总结、同考评。强化安全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逐级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学校校长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总责;学校分管领导为第二责任人,具体抓安全工作并负直接领导责任;安全工作干部负具体组织实施安全工作的责任。要形成“安全工作人人有责”的格局,所有教职员工都要对与己职责相关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六条 学校应加强班级安全管理工作。班主任应对本班学生安全负责,各任课教师应主动配合班主任,做好班级的安全管理及学生安全教育工作;各班应设立学生安全委员,并充分发挥其在班级安全管理中的作用。要加强学生参加校内集体活动的组织与管理。要加强对学生春季预防流行疾病、夏季游泳、冬季防火等具有季节性特点的安全教育,并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七条 学校要加强接送学生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各种安全事故。
要做好中、小学生上学、放学的安全组织工作。
第八条 学校应建立安全防范网络,实行24小时值班和进出校门登记制,保证安全信息渠道畅通,发现情况及时报告并处理;节假日及寒暑假,应实行领导带班制,由学校干部或教师值班。
第九条 学校应实行安全隐患检查、登记、整改、销号制度。定期对消防、卫生、校舍(墙)及教育教学设施、器材、药品等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隐患逐个登记造册,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消除隐患后销号。
第十条 学校应建立重、特大安全事故预案制度,制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组织有关人员熟悉预案,明确任务和处置措施。
第十一条 学校应加强对安全工作的档案管理。建立学校安全工作档案,完善安全工作台帐及档案制度建设。
第十二条 学校应站在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及时化解和消除矛盾。应做好矛盾排查工作,完善矛盾排查的信息渠道,及时了解矛盾的最新信息,建立矛盾排查机制,对各种矛盾进行分类处理。要由专人负责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对容易引发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的突出矛盾,学校应成立专班,拿出解决矛盾的具体措施及方案,积极做好化解工作,并将进展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三章 消防安全
第十三条 学校应适时组织师生开展消防专业知识培训,通过授课、参观、报告、知识竞赛等形式,在师生中普及消防常识,增强消防意识和自防自救的能力。
第十四条 学校应抓好教学楼、图书室、实验室、微机室等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对于一时不能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及时上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严格管理,实行定点限量存放,专人看管,其贮存场所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第十五条 学校消防设施设备应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教学楼、校舍等公共场所的安全散通道及出口必须畅通,且设置符合要求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指示标志,严禁在通道或安 《学校管理-实验小学安全工作实施细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