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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



        

  一、“执行难”难在那里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执行难”问题在民事司法实践中日益凸显,逐步成为社会的热点、难点问题,引起了决策者的重视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本来,民事执行的宗旨是落实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认的民事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快捷地穷尽相关执行措施,承担起保护执行债权人合法利益的使命。但是,在交易信用匮乏,司法权威尚未完全形成,以及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盛行等特定环境下,民事执行面临着诸如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以及执行标的物难动等难题。

  具体来说,“执行难”的原因如下:1、企业经济不景气。目前,是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经济生活中出现深层次矛盾必然要反映到执行工作中来。不少企业,特别是一些国有大中型危困企业,经济效益差、负债多、亏损严重、偿债能力差。有些企业已经破产,同时出现几十个或上百个债权人,还有一些虽然没有破产,但已经难以为继,处于停产濒临破产的边缘,连发放职工工资都很困难。面临这种情况,如果法院强制执行,势必激化矛盾,影响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

  2、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时,社会道德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观念滑坡,没有在全社会普遍形成靠诚实信用经营企业的价值观念。相应的法制方面的发展没有跟上,守法经营的观念很差,大量的债务人道德观念、法制观念淡薄,逃债、废债、赖债的思想严重。认为逃债有利、废债发财、赖债不会坐牢,有的债务人甚至目无法纪,视法律和法院判决书为儿戏,公开肆意对抗法院执行。有些个人经法院多次传票传唤拒到庭,最后使法院不得不加大执行力度,强制其履行义务。这是“执行难”的根本原因,根源上的问题。

  三、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作祟是

  “执行难”最大的原因。有的地方和部门从狭隘利益出发,极大控制资金“外流”,有支付能力却拖着迟迟不履行义务,给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设置重重障碍。有的煽动群众抗拒。执行在我们的执行过程中,需要办理车辆过户、房产过户手续,有关行政部门拒不协助办理。需要银行协助法院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时,有些银行以种种借口不履行协助义务,有的默许被执行人多头开户,甚至多达十几个,使法院难以查询,有的趁查询之机划扣货款,有的向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转移存款或出谋划策逃避执行。

  四、立法滞后。强制执行方面的法律规定、制度不健全,束缚了执行人员的手脚,限制了执行工作的力度。国家还没有专门的强制执行法,民事诉讼法涉及执行程序的条文远远不能适应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现行的法律条文,赋予法院执行的措施少、手段弱,无法对付恶意赖债、逃债者的形形色色的转移和隐藏财产状况没有有力的制裁措施。对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和单位妨碍和抗拒执行的,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方面的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力度不够,对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缺乏应有的保障。

  二、解决“执行难”采取何种手段、措施对“执行难”的实际情况,我们积极大胆的地探索新的执行方式方法。

  针对被执行人难找,我们采取:1、执行会战。即一年采取激磁集中全体执行人员和法警,进行连续24小时工作查找被执行人。2、对案外人提供执行线索予以奖励制度。3、在各乡镇建立执行工作联络网等方法;针对被执行财产难寻,采取:1、对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2、悬赏举报。3、公告执行。4、财产审计等方法;针对被执行人财产难以变现的情况,则采取抵贷返现、债权入股、债务重组、无形资产抵债、劳务抵债、限制高消费等方法;针对协助执行人难求及执行标的物难动的状况,通过指定执行、交叉执行、集中执行的执行方法。另外我们法院还采取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另外组成合议庭召开听证会,院长、庭长定期借贷制度,实行执行风险、执行过程、执行结果三告知制度,使执行工作在阳光下操作,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这是“执行难”的根本原因,根源上的问题。

  三、如何解决“执行难”1、“执行难”问题解决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对症下药,凝聚体制内外的各种有利因素,形成合力。

  解决“执行难”离不开社会支持,离不开党委、政府、人大的支持。为了对那些无视国家法律、干扰法院依法执行的人以严肃的警告,为了

《简述“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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