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理解
而待证事实仍然真伪不明时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才开始为法官最终的判断提供一种预先设定好的规则,即“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但若双方当事人通过积极地履行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已使案件的事实得以证明,法官完全能够依据现有证据作出判断则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便不发挥作用。
《对《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理解(第2页)》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oyaya.net/fanwen/view/554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