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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信用建设,实现理性维权


证据,怎样才能获得这些证据。而商家往往会以各种制度规定为理由,对消费者获得证据设置障碍。其次,现行的一些规定、标准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例如,手机“三包”有效期内的折旧率远高于《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显然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也不利于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再次,新的产品和消费不断出现,而相关的标准却未能及时提供,消费者的维权请求因缺乏技术依据难以实现。例如,车内空气质量标准、手机电磁辐射等新兴技术指标,目前都缺乏相关的国家标准,生产企业更不会主动把自己的产品送到国家权威检测部门进行检测,消费者在不知情的状态使用这些产品,对由此造成的危害却无法追诉。最后,检测取证门槛高,公正复核困难,增加了消费者维权的成本。例如,汽车是科技含量较高的商品,全车由上千个零部件组成。在汽车出现问题时,要想得出客观、公正的结论,需要权威的汽车检测机构来检测。寻找这样的机构本身就不容易,其程序的复杂和昂贵的费用,也使消费者难以承受。又如,商品房面积缩、涨水的投诉呈直线上升趋势,原因之一就是房产测绘工作的高度垄断、公摊面积计算方式不透明和测绘标准使用混乱,消费者对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重测结果并不信服。因此,对于某一房屋发生面积缩水或建筑质量的纠纷,往往是多个部门进行复核检测都难以给出公正的结论,消费者在各政府部门、协会与企业之间来回奔波,开发商就是拖上几年不予解决。复核鉴定缺乏客观公正和权威,既助长了商家的霸道,又使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难以落实。 三是对消费者缺乏有效的救济,许多消费纠纷难以得到及时解决。现在,全社会都宣称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经营者和消费者都将这句话挂在嘴边。可双方一旦发生利益冲突,霸道的天平往往就倾向了商家一边。发生这种情况,除了信息不对称造成商家优势地位之外,消费纠纷发生以后,社会对消费者缺少及时有效地保护和救济,消费者维权的过程异常艰难,也是一些商家和处于垄断地位的企业敢于任意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原因。根据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争议可以采取和解、调节、申诉、仲裁和诉讼等五种方式解决,应当说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方法是丰富的。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存在着上述的一些原因,消费者的维权往往十分艰难。加之一些部门在工作上的偏颇,更是导致了一些消费纠纷无法及时公正的解决。例如,一些市场监管部门在工作中不重视对维护消费权益,往往以罚代管。对于商家违反市场规则,侵犯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往往对商家罚款了事,而对消费者所受到的侵害却不予救助。消费者自己找商家要求赔偿,商家认为有关部门已经处罚过了,对消费者的诉求便不再理睬。这时,消费者往往会求助于消费者协会。但是,协会只是民间的群众团体,只能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协调,并没有强制力去要求和规范不良商家的行为,特别是面对那些蛮横的商家,消费者协会也是力不从心。当商家不接受调解时,消费者只能选择司法救济。但是,打官司需要花钱,打不赢官司还要赔钱。再说从立案、起诉、开庭审理到判决都需要花费时间、精力和人力,加上鉴定、取证等方面存在诸多的困难,消费者一般也不愿意选择通过打官司讨个说法。因此,虽然人们都知道,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护,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真正走上法庭的却是少数,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走司法途径的经济、时间和人力成本太高,使人们维权的道路十分艰辛。 坚持理性维权,促进社会信用生长 由于社会缺少诚信,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消费纠纷不断发生,各式各样的“维权战”此起彼伏。与此同时,“非理性维权”事件也呈现出高发的趋势。尤其是在各种类别的商品房消费纠纷中,汽车游行、静坐示威、罢交物业管理费、动武打人等“节目”时有上演。一些地方出现的集体维权事件,人们更是以“法不责众”的心态,表现出各种过激行为,有理的因为违法反而成了被告。消费者需要采取合适的方式才能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理性维权在今天有了特别的意义。 首先,理性维权需要完善组织,强化有关本门的维权职能。在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互动中,消费者势单力薄,仅靠个人是无法保卫其权利的。因此,消费者希望社会上出现更多的维权组织,通过依靠和运用组织和制度的力量,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为此,一方面,在进一步完善和发挥消费者协会功能的基础上,消费者还需要成立更多的团体和组织,形成合力来共同规范市场秩序。例如,成立一些地方性的专业维权组织,为消费者提供某些方面专门的维权服务。这些组织既可以是针对某一类商品的消费权益,如房屋买卖、汽车使用、手机通讯、电脑网络等,也可以是为维权的某些过程提供帮助。例如,检测鉴定支持、帮助收集证据、提供法律咨询等。另一方面,要强化有关部门在市场监管中的维权职能,尤其是政府的执法部门,应当切实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政府之所以要对市场进行监管,就是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因此,政府执法部门在对一些违规行为作出处罚时,理所当然的应当对因不法行为遭受侵害的当事人给与保护和救济,以实现社会的公正。要从根本上纠正以罚代管的现象,需要强化执法机关的维权责任,通过制定地方性的法规或规章,敦促行政机关充分履行法律确定的维权职责。这样,通过制度和组织的力量,可以更加有效地维护权利,就能从根本上减少“非理性维权”的发生。 其次,理性维权必须合理合法,在法律框架下进行。从维权方法的角度来看,理性维权是指维权应当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进行,实现维权的合法合理。为此,消费者需要掌握法律武器,包括诉诸法律与遵守法律。作为理性的消费者,当权利被侵害时,要做到经营者违法,消费者不违法;别人失态,我不失态;决不采取过激行为,而是有理有利有节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开发商在卖房过程当中存在虚假宣传和合同欺诈,又不允许购房者退房,也不给与相应的赔偿。这时,消费者切不可以用违法手段与之抗争,而是应当联合起来,通过合法的方式促使问题解决。著名的打假专家司马南先生在一次购房中发现开发商存在欺骗行为,便要求对方退还已交的2万元的订金,对方却咆哮着“就是不退款”

《加强信用建设,实现理性维权(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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