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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治劣”必须规范化、制度化


他讨回公道。例如有一个消费者在公园买了两卷胶卷,也没开发票,冲洗后发现是假胶卷,消费者又花了两百元检测费,证明了两卷胶卷是假的,由于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三天后消费者去服务部门进行处理,对方不承认是他们销售的,于是向有关部门举报了。有关部门对商品进行了抽样,结果都是真的胶卷,由于“打草惊蛇”,没有追查到假冒商品,无法申诉。因此,我们对产品质量问题发现比较直观的,责任比较明确的,经过协商调解可以解决的,就没有必要再进行质检了,在出现比较复杂的商品争议时,才可以委托产品质量检查机构进行质量检测,只有再搞清这些问题之后,才能做出是否去做“假劣产品”的鉴定。 虽然《产品质量法》已实施了十年,笔者通过资料积累和社会调查,发现人们对其相关知识还不太了解。要克服“假劣现象”的产生真正做到规范化和长效化?因此,我们提出以下几个“打假治劣”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应依据法律做到损害赔偿合理。当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了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上的损害。必须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有关法律规定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随意的提出各种自定的标准。消费者因产品质量存在的缺陷造成人体和财产的损害,必须依照《产品质量法》,向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提出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他人人身、财产的按照情节由制造者、销售者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赔偿人的损害程度提出赔偿的要求,要合理合法,要有事实根据,损害赔偿以产品缺陷要有直接关系,也就是说损害赔偿必须依法办事。 二、在投诉“假冒劣次”商品必须要有充足的证据,这样就避免了无效投诉。就当前市场经济又有七种证明的方式,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诉、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一般来说,书证、物证同存的情况下才可以投诉和申诉。书证也就包括:发票、购物凭证、合同、产品合格证、保修卡、说明书等等。发票或购物凭证可以明确的确定消费者的购买时间、地点、价格及其型号,而保修卡能说明商品产品的保质期、维修范围、事故原因、维修的期限。而说明书提供的主要是,性能质量标准和使用方法,谨示说明。这些证书在处理产品质量纠纷中能够起到有力的说明。另一点就是物证必不可少,没有了产品就不能谈商品的质量问题了。例如,一些食品投诉没有了实物,解决起来质量问题就很难说得清。另外还有一种情况,一些证物在火灾或其他事故中损失的,必须请仲裁去现场进行勘察鉴定。 三、消费者维权的实效性。当消费者受到了“假冒劣次”商品的损害,不能够因为事情忙而错过了诉讼时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出售不合格商品受到人体和财产伤害的诉讼期为一年。在《商品法》中规定,造成成损害和赔偿的诉讼时期为两年,这是两种概念。在造成损害后,满十年就丧失了安全使用期,也就是说对“假冒劣次商品”的投诉必须在消费者的维权时效期。                                                  xx区xx商场xxx                                                  二00四年六月十日

《“打假治劣”必须规范化、制度化(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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