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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文书送达难的成因及对策


   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方式,把诉讼文书交给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有关单位或个人的一种诉讼行为。送达诉讼文书是诉讼活动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是诉讼的必经程序。诉讼文书的及时送达对保障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保障案件的正确解决,有重要的作用。忽视送达或不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都会给审判工作造成被动,甚至还可能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和严重后果。然而,尽管送达诉讼文书的法定形式较多,但在审判工作中,“送达难”却是长期困扰法院正常工作的老大难问题。受送达人下落难寻、逃避送达甚至拒收诉讼文书,已经司空见惯。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当事人一看到法院的警车和工作人员,不是掉头就跑,就是避而不见,造成直接送达困难。由于诉讼文书不能及时、有效送达,严重影响了法院审理案件的正常进行,制约了司法效率的提高,耽误了权利人利益的及时实现。因此,送达制度的法律完善,应当纳入司法改革之中尽快加以解决。     一、民事诉讼文书送达难的表现形式     1、直接送达难。送达人向受送达人送达诉讼文书时,经常难以找到受送达人,尤其是案件的被告。有的公民居无定所,有的明明是受送达人,却因送达人不认识就自称是受送达人的邻居;有的单位住所不明,许多诉讼文书需要反复多次才能送达,有的则无法送达。     2、留置送达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9条的规定,在直接送达时,当事人拒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进行见证。此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比较困难。有的基层组织或单位人员不是找不到,就是找到也不愿意来,有的既使来了也不愿意见证。而拒绝签收诉讼文书在司法实践中比比皆是,这种对留置送达见证形式的要求更加加重了送达难的程度。 3、委托送达拖。有的法院出于地方保护、本位主义等原因,没有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外地法院委托送达的积极性不高,敷衍了事,明明可以送达的,却说当事人找不到,或者能及时送达也拖延送达,甚至于委托法院的请求置之不理。 4、邮寄送达软。针对送达难的情况,目前不少法院在尝试与邮政部门达成协议,实行特快专递送达。特快专递的好处是在回执上可以注明送达材料的名称,有受送达人的签名,而且由邮政部门送达,可以减少当事人的对立情绪,送达成功率较高。但特快专递仍存在不少数量的拒签收情况。有些心中有“数”的当事人,见到法院邮件会本能地拒绝签收。当事人一旦拒收,邮政部门无权留置送达,也不能让当事人的亲属代收,最终还是退到法院,由法院再送,这样就大大延长了办案周期,甚至还延误了送达、审理、执行的最佳时机。 5、公告送达乱。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都无法送达的,法院经常采取公告送达的方法。但各地在公告送达的做法上极不统一,有的只在法院公告栏内张贴,有的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处张贴,有的通过法院报公布,有的通过其他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而且公告送达时间长,每次公告均需60天的时间,一个案件通常至少需要送达开庭传票和送达判决书两次公告,光送达时间就要花去4个月。如果公告要登报,则时间更长。虽然公告时间并不计算审限,但却延长了结案时间,延误了权利人权利及时得到保护或及时得以实现,严重地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加大了诉讼成本。     二、民事诉讼文书送达难的成因 从现实方面的原因看,造成“送达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1、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口的流动性很大,有的当事人借机规避法律,外出打工经商,长期不归,杳无音信。2、有的当事人虽然没有外出,但法律意识差,藐视法律,避而不见。3、有的是由于当事人的地址提供不详,或者当事人的地址发生了变化,没有及时通知法院。4、在留置送达中,有的基层单位或组织不配合。5、在委托送达中,有的受委托法院存在地方保护意识,怕得罪当事人,更怕当事人报复。6、在转交送达中,某些机关和单位对转交工作不够严肃认真,拖延时日。7、公告送达不规范,有的是法官的责任心不强,有的是当事人认为公告费太高,不愿登报公告。8、法院人力物力的紧张,导致送达迟延。9、交通事故引发的案件,受送达人大都是非本省市的,地处偏远,客观上造成送达难等。10、从立法上看,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不具体也是造成送达难的重要原因。仅从条文数量上看,《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仅8条,而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则有31条。     三、民事诉讼文书送达难的对策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也在逐年增加。因此,解决“送达难”的问题就显得更加紧迫。为此,各地法院都在积极探索。比如有的法院开始使用特快专递,取代传统的挂号回执,有的法院成立专门送达组,负责送达。有的法官采取一些变通措施,如在调解案件时,为防止送达时找不到当事人,就让当事人先在调解书送达回证上签字,然后再邮寄。但这种做法的合法性受到质疑。要从根本上解决“送达难”问题,还是必须从立法上加以完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1、明确送达的主体。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送达的主体,司法实践中,一般由书记员或法官送达。针对“送达难”的现状,笔者建议,我国可以规定书记员、法警和邮政部门为送达人,随着法官助理制度的推行,法官助理也可以为送达人,法官应集中精力进行裁判而不应参与送达。同时应从立法上规定邮政部门的邮政人员在送达时,享有留置送达权,这样既可以防止当事人规避法律,

《民事诉讼文书送达难的成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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