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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现状和发展前景


质问题。而司法公正则包括实体上的相对公正与程序上的绝对公正。实体上的相对公正要求法院的裁判基本符合客观事实,符合实体法律规定;程序上的绝对公正则更侧重要求法院及时送达,及时审判,实行回避和两审终审制度等,而对案件是否是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则显得不那么关注。当然,一项法律制度的确定应当有其相应的稳定性,但这种稳定性是相对的,不是一成不变的,是可以随着外界环境的变化而变化的。其次,人民陪审制度与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原则相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6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只有独立行使审判权才能有效地防止案件审判过程中来自方方面面的压力和影响,确保司法公正,维护法律的最高权威。而人民陪审制度一方面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体现了法制的民主性,另一方面也破坏了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原则。由于人民陪审员大多来自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他们的意见往往很大程度上也代表了这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意见,这些意见也实实在在地影响着人民法院的判决,使人民法院的判决不能完全建立在独立的基础上,法律的权威受到严峻的挑战。 2、人民陪审制度不能确保司法公正。人民陪审制度设立的最终目的在于确保司法公正,但人民陪审与司法公正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由于人民陪审制度在审判实践中已完全流于形式,案件的审理结果大多仍然由审判人员说了算,利用人民陪审制度来作为监督人民法院审判的一只眼睛已形同虚设,甚至有的人民陪审员自已也难以确保绝对的清廉。公正自在人心。司法公正从总体上看仍应是相对的。对同样的法律条文,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因而同样的案件可能产生完全不同的判决,这是非常合理也是非常正常的。试图通过人民陪审这一方式实现司法的绝对公正不仅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而要真正地提高人民法院的办案质量,减少司法腐败的发生,必须从提高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法官的职业道德,全面贯彻和落实错案追究制度等方面入手。 3、新的审判方式改革的逐步深入也使人民陪审制度失去了存在的必要。为了提高审判效率,加快经济流转,最终实现经济诉讼、方便诉讼,近年来,在法院系统内部推行了审判方式的改革,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极力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将第一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的数量减少到最低限度。据此,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的数量成明显上升趋势,直接开庭,当庭判决,大大缩短了诉讼周期,使法院的审判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投身到为数不多的普通程序的案件审理过程中,而无需用人民陪审员来减轻法院审判人员的工作压力,因而人民陪审制度在客观上亦无存在的必要。 4、人民陪审员自身素质也难以适应现代审判的要求。由于人民陪审员一般来自于人民团体,法律知识普遍匮乏,加上法律、法规不断更新、增加,司法解释一个接一个的出台,就连法院的审判人员还要经常地学习与培训,作为陪审员如何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中国加入WTO后,对法院的审判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法官精英化是法院人事制度改革的必然趋势,法院的大多数的审判人员都将因此失去案件的裁决权,人民陪审员又凭借什么得以继续存在? 综上所述,人民陪审制度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已无存在的必要,亦无存在的可能,应该予以废除。

《人民陪审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现状和发展前景(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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