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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规范化服务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化服务型政府机关,推进机关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严格依法行政,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进一步转变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实行规范化服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第三条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工作人员包括:局长、副局长、机关党委书记、纪检组长、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各处处长(主任、总队长)、食品安全监察专员、副处长(副主任、副总队长)、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条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局长负责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的全面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

第五条 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主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办公会议。

第六条 局长代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向省政府报告工作,并受省政府的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省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副局长受局长委托代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向省政府汇报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七条 副局长、机关党委书记、纪检组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八条巡视员和助理巡视员按分工协助局长和副局长工作,对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受局长、副局长委托,承担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代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席各有关会议。

第九条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新闻发言人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担任。

第十条 局长外出期间,由局长委托的副局长代行局长职责。

第十一条 局机关各处(室)处长(主任)负责本处(室)的全面工作,其他工作人员按各自的职位职责从事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局的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规定的权限,按照《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议事规则》进行决策,对涉及的重大事项经过局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并按程序对外公布。

第十四条 全局五年以上长远规划或年度工作计划、年度资金预算安排、年度工作目标和需要报请省人大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必须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各处(室)提请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和建议,必须以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发展规划为依据,提交讨论前应与有关处室或部门充分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对涉及全省性、全局性、长远性和公众利益的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行政管理的重大决策事项,事前应经过专家咨询论证,并采取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局长办公会议决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由局办公室负责跟踪检查,督促办理。各市(州)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和全系统工作人员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全局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

 

第四章 行政要求  

第十七条 各市(州)局、各直属单位、局机关各处(室)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工作责任,规范行政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八条 省局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必须合法并遵循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程序及相应的审核、备案和公开制度,增强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和透明度,规范性文件按要求报省政府备案。

第十九条 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的原则,进一步确定行政许可事项,规范审批程序和办证流程,实行部门内审批和监督分离制度,实施行政审批统一办理、联合办理和集中办理制度,为相对人提供方便快捷的行政服务。

第二十条 根据职能职责要求,科学划分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行政管理和服务不同环节的工作任务、标准、责任,量化到具体岗位。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推行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服务制,为公众办事提供方便的服务。

第二十一条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五章 工作部署

第二十二条 根据长远工作规划,搞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二十三条 局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主要工作目标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应形成局年度工作意见或要点,及时安排部署,下发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市(州)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必须认真贯彻落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在年中和年末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执行情况。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负责催办、督查,并适时作出通报。

 

第六章 行政监督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各市(州)局和局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十六条 自觉接受省政府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备案行业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虚心

《药监局规范化服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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