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构建和谐社会劳动关系调研材料
群众的诉求。加大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力度。全市有159家企业、3373个班组开展了“安康杯”竞赛活动,参加职工57555人,推动企业创造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积极与安监、卫生等部门合作,开展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活动,积极参加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是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的第一道防线,扎实推进。与司法局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的意见》,并以市委办、市府办的名义转发(茂办发〔2006〕19号),召开了全市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工作会议,总结推广了一批典型经验,推动了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的建立健全。目前,我市已建立企事业单位调解委员会172个,调解小组1341个,有兼职调解员1630人;调解各类民事纠纷1633宗,成功调解1565宗,调解成功率达到93%。化解了矛盾,凝聚了人心,维护了稳定。
五是积极开展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活动,增强职工自我维权意识。全市举行学习宣传《信访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报告会、专题座谈会、辅导课120多场;送法上门电影、曲艺晚会140场;举办各种咨询活动132场(次);张贴横额、标语12350条;举办墙报、专栏2630期;印发宣传资料10多万份。同时还组织了2.5万名女职工参加了全国女职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知识竞赛,使职工群众及时了解掌握法律知识,自我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并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反映自己的诉求。
三、工会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责任重大
“十一五”时期是我国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随着城镇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结构调整力度的加大,经济成份多元化和就业形式多样化趋势将更加明显,各种社会利益关系调整的矛盾和问题不断显现,劳动关系将日趋复杂化,劳动关系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将更加突出。如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超时加班、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伤事故不赔付、工作环境恶劣、随意解雇工人等违反《劳动法》的情况相当普遍。在国企改革中,因配套政策不到位,职工利益受侵害而发生的纠纷也很突出。集体上访、罢工等群体事件逐年攀升。据有关方面统计,2003年以来,广东省劳动保障违法和争议案件,分别以年均20.9%和22.8%的速度递增,案件量已经占了全国1/4;3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宗数和参与人数,分别以年均10.6%和22%的幅度增长。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在个体私营和外资企业中,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监管力量弱,工会组建率低,职工诉求渠道不畅等等。此外,还与一些单位的领导干部对劳资关系认识上出现偏差不无关系。存在着重“资”轻“劳”的思想,即重企业的合理利润,轻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重招商引资,轻劳动管理,重企业生产经营,轻劳动者实际困难的帮扶。因此,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进企业和谐建设中责无旁贷,任重道远。当前,要认真贯彻落实好党的第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省委省政府今年8月28日召开的全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会议精神,并结合工会工作实际,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加大源头参与力度。畅通人大、政协的参政议政渠道,充分发挥工会与政府联席会议、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的作用,切实代表和反映职工的诉求,从源头上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二是建立完善维权机制。大力推行职代会、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在建立企事业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同时,要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推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使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内部,消除在萌芽状态,做到小事不出车间,大事不出工厂,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三是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配合行政有关部门,搞好劳动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国企改革要执行“三条准则”:凡改制、改革方案未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不能实施;凡职工安置、经济补偿、社会保险接续等措施不落实的,不能实施;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不得进入破产程序。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加快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提高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加强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机制,遏制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同时,积极收集反映职工对企业违犯劳动法规的意见,参与纠正侵犯职工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理。四是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做到“哪里有职工,那里就必须建工会”,最大限度地把广大职工吸收到工会组织中来。叫响做实“职工有困难找工会”、“农民工有困难找工会”活动,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五是深入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把深入开展创建活动摆上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工作日程,加强与党政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认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把握工作原则,确定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标准,合力推进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当前特别是要推动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和改制企业开展创建活动,力争用三年时间,在全市大多数企业建立起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
《工会构建和谐社会劳动关系调研材料(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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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的第一道防线,扎实推进。与司法局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的意见》,并以市委办、市府办的名义转发(茂办发〔2006〕19号),召开了全市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工作会议,总结推广了一批典型经验,推动了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的建立健全。目前,我市已建立企事业单位调解委员会172个,调解小组1341个,有兼职调解员1630人;调解各类民事纠纷1633宗,成功调解1565宗,调解成功率达到93%。化解了矛盾,凝聚了人心,维护了稳定。
五是积极开展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活动,增强职工自我维权意识。全市举行学习宣传《信访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报告会、专题座谈会、辅导课120多场;送法上门电影、曲艺晚会140场;举办各种咨询活动132场(次);张贴横额、标语12350条;举办墙报、专栏2630期;印发宣传资料10多万份。同时还组织了2.5万名女职工参加了全国女职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知识竞赛,使职工群众及时了解掌握法律知识,自我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并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反映自己的诉求。
三、工会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责任重大
“十一五”时期是我国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随着城镇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结构调整力度的加大,经济成份多元化和就业形式多样化趋势将更加明显,各种社会利益关系调整的矛盾和问题不断显现,劳动关系将日趋复杂化,劳动关系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将更加突出。如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超时加班、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伤事故不赔付、工作环境恶劣、随意解雇工人等违反《劳动法》的情况相当普遍。在国企改革中,因配套政策不到位,职工利益受侵害而发生的纠纷也很突出。集体上访、罢工等群体事件逐年攀升。据有关方面统计,2003年以来,广东省劳动保障违法和争议案件,分别以年均20.9%和22.8%的速度递增,案件量已经占了全国1/4;3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宗数和参与人数,分别以年均10.6%和22%的幅度增长。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在个体私营和外资企业中,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监管力量弱,工会组建率低,职工诉求渠道不畅等等。此外,还与一些单位的领导干部对劳资关系认识上出现偏差不无关系。存在着重“资”轻“劳”的思想,即重企业的合理利润,轻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重招商引资,轻劳动管理,重企业生产经营,轻劳动者实际困难的帮扶。因此,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进企业和谐建设中责无旁贷,任重道远。当前,要认真贯彻落实好党的第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省委省政府今年8月28日召开的全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会议精神,并结合工会工作实际,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加大源头参与力度。畅通人大、政协的参政议政渠道,充分发挥工会与政府联席会议、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的作用,切实代表和反映职工的诉求,从源头上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二是建立完善维权机制。大力推行职代会、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在建立企事业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同时,要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推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使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内部,消除在萌芽状态,做到小事不出车间,大事不出工厂,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三是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配合行政有关部门,搞好劳动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国企改革要执行“三条准则”:凡改制、改革方案未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不能实施;凡职工安置、经济补偿、社会保险接续等措施不落实的,不能实施;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不得进入破产程序。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加快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提高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加强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机制,遏制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同时,积极收集反映职工对企业违犯劳动法规的意见,参与纠正侵犯职工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理。四是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做到“哪里有职工,那里就必须建工会”,最大限度地把广大职工吸收到工会组织中来。叫响做实“职工有困难找工会”、“农民工有困难找工会”活动,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五是深入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把深入开展创建活动摆上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工作日程,加强与党政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认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把握工作原则,确定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标准,合力推进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当前特别是要推动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和改制企业开展创建活动,力争用三年时间,在全市大多数企业建立起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
《工会构建和谐社会劳动关系调研材料(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