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思考
相关证据。以上问题,除了思想认识外,更重要的是涉及到了权力的归属和利益的划分问题,这就是当前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存在问题的症结所在。
(二)法律问题。在目前的国家立法中,除了《行政处罚法》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有原则性规定外,尚无一部权威性的关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实践中,各城市为了规范本地的运作,围绕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各自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权的范围、执法队伍编制、执法经费、队伍管理方式等都进行了探索,但实施以后对城市管理效果体现不一。这是因为大部分试点城市本身不具有立法权,这些文件中有很多不属于规章以上的法律性文件;即使是规章,也由于这些规章上无法律、法规作立法依据,下无现成的立法经验可借鉴,不足以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如:涉及规划、环保、市容等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单项法律、行政法规一般都规定由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如何行使这些专业部门法律、行政法规赋予的其专业行政部门的有关职权是一个大问题。
(三)体制问题。由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具有范围广、行政相对人层次复杂、行政处罚种类多、处罚幅度大的特征,因此建立一套规范科学高效的运转体制至为关键。现在各地城市管理中的执法人员,大都实行的是事业编制管理,实行的是差额预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工资、办公设施、装备等都难以保证,没有建立必要的保障机制。同时虽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执法者与执法相对人之间的矛盾,就性质而言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由于执法人员相对人的素质参差不齐,暴力抗法时有发生,建立必要的执法安全保障体制也必须提上议事日程。另外,如何协调好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理顺执法队伍内部的管理体制等等问题,也都必须通过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合理的运行体制来解决。
三、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对策
为了积极、稳妥而有效地开展推进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一)建立健全完备的法律体系。在基本法层次上,国务院应及时制定出相应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条例》,进一步明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的方式、步骤、领域、范围及报批程序,机构的设立、性质、地位、领导管理体制、运作和与相关部门关系,以及行使职能的程序、公民权利受侵害时的救济途径等具体规范。在具体实施中,应结合城市管理的特点,立足“精简、统一、效能”这一原则,确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和范围,大胆创新,对日常的、案情简单、能直接判断不需要进行更进一步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大量存在的违法行为,可以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而对于那些案情复杂隐蔽,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违法案件则应由专业执法部门保留处罚权。
(二)建立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体制。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权制度作为一项改革,必须坚持“花钱买机制”的原则,通过弥补有关的资金缺口,建立起能够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新体制或机制。在机制上形成权力与责任挂钩,权力与经济利益脱钩,这样才能从源头解决城市管理相对混乱的问题。具体来说应做到三个保障:经费保障、装备保障、执法保障,建立四个机制:巡查机制、快速反应机制、信息共享机制、管理执法互动机制,这是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权制度的前提。另外也应该将其与政府采购中心、招投标中心、经济环境投诉中心与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结合起来,与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结合起来,与推行政务公开和电子政务结合起来,这样才能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
(三)坚持以人为本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城市管理的对象是人,服务对象也是人,人与城市的关系是辩证的统一。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核心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学习提供法律保障,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因此在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过程中,必须做到“三个结合”,即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疏堵结合、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相结合。教育在先,惩戒在后,为教育而惩戒,寓教育于惩戒;在坚决刹住一些违章现象的同时,引导违章户、违法者依法经营、规范作业;在严格执法的过程中,了解群众疾苦,倾听群众呼声,把执法过程作为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这样才能形成人人关注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人人服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良好风尚。
(四)循序渐进地推进相对集中处罚权制度。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具有广泛性、琐碎性、复杂性、持久性。因其广泛,丝毫不可松懈,必须统筹考虑;因其琐碎,不能高谈阔论,必须足踏实地;因其复杂,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事;因其持久,不能急功近利,毕其功于一役,必须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当前推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各地正在探索之中,没有现成的模式和统一的做法,作为县级城市,更应该积极吸取试点城市的先进经验、好的管理模式和成熟的做法,因势利导,因地制宜,以此不断推进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思考(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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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问题。在目前的国家立法中,除了《行政处罚法》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有原则性规定外,尚无一部权威性的关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实践中,各城市为了规范本地的运作,围绕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各自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权的范围、执法队伍编制、执法经费、队伍管理方式等都进行了探索,但实施以后对城市管理效果体现不一。这是因为大部分试点城市本身不具有立法权,这些文件中有很多不属于规章以上的法律性文件;即使是规章,也由于这些规章上无法律、法规作立法依据,下无现成的立法经验可借鉴,不足以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如:涉及规划、环保、市容等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单项法律、行政法规一般都规定由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如何行使这些专业部门法律、行政法规赋予的其专业行政部门的有关职权是一个大问题。
(三)体制问题。由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具有范围广、行政相对人层次复杂、行政处罚种类多、处罚幅度大的特征,因此建立一套规范科学高效的运转体制至为关键。现在各地城市管理中的执法人员,大都实行的是事业编制管理,实行的是差额预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工资、办公设施、装备等都难以保证,没有建立必要的保障机制。同时虽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执法者与执法相对人之间的矛盾,就性质而言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由于执法人员相对人的素质参差不齐,暴力抗法时有发生,建立必要的执法安全保障体制也必须提上议事日程。另外,如何协调好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理顺执法队伍内部的管理体制等等问题,也都必须通过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合理的运行体制来解决。
三、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对策
为了积极、稳妥而有效地开展推进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一)建立健全完备的法律体系。在基本法层次上,国务院应及时制定出相应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条例》,进一步明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的方式、步骤、领域、范围及报批程序,机构的设立、性质、地位、领导管理体制、运作和与相关部门关系,以及行使职能的程序、公民权利受侵害时的救济途径等具体规范。在具体实施中,应结合城市管理的特点,立足“精简、统一、效能”这一原则,确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和范围,大胆创新,对日常的、案情简单、能直接判断不需要进行更进一步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大量存在的违法行为,可以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而对于那些案情复杂隐蔽,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违法案件则应由专业执法部门保留处罚权。
(二)建立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体制。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权制度作为一项改革,必须坚持“花钱买机制”的原则,通过弥补有关的资金缺口,建立起能够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新体制或机制。在机制上形成权力与责任挂钩,权力与经济利益脱钩,这样才能从源头解决城市管理相对混乱的问题。具体来说应做到三个保障:经费保障、装备保障、执法保障,建立四个机制:巡查机制、快速反应机制、信息共享机制、管理执法互动机制,这是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权制度的前提。另外也应该将其与政府采购中心、招投标中心、经济环境投诉中心与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结合起来,与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结合起来,与推行政务公开和电子政务结合起来,这样才能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
(三)坚持以人为本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城市管理的对象是人,服务对象也是人,人与城市的关系是辩证的统一。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核心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学习提供法律保障,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因此在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过程中,必须做到“三个结合”,即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疏堵结合、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相结合。教育在先,惩戒在后,为教育而惩戒,寓教育于惩戒;在坚决刹住一些违章现象的同时,引导违章户、违法者依法经营、规范作业;在严格执法的过程中,了解群众疾苦,倾听群众呼声,把执法过程作为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这样才能形成人人关注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人人服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良好风尚。
(四)循序渐进地推进相对集中处罚权制度。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具有广泛性、琐碎性、复杂性、持久性。因其广泛,丝毫不可松懈,必须统筹考虑;因其琐碎,不能高谈阔论,必须足踏实地;因其复杂,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事;因其持久,不能急功近利,毕其功于一役,必须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当前推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各地正在探索之中,没有现成的模式和统一的做法,作为县级城市,更应该积极吸取试点城市的先进经验、好的管理模式和成熟的做法,因势利导,因地制宜,以此不断推进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思考(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