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电力企业安全奖惩办法
工作总结没有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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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应参加局组织的安全、技术培训,考试有人缺席,补考还有不
及格的人员;
8、需上报安全工作文字材料和各种报表没有及时上报的;
第四章 :安全监察人员未履行其到位标准的处罚
第十七条:安全监察人员在接到大型施工通知后,不能跟踪现场监察,一次罚款50元
第十八条:安监人员必须按要求对“两票“进行定期检查,不按规定检查扣罚安全监察人员20元
第五章 :奖励规定
第十九条:各单位全年不发生考核事故,统计事故控制在上级下达指标之内,无违章行为时,局级各单位发放安全奖金
第二十条:对及时避免造成特大、重大事故的有功人员,给予200-500元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于超过10万元以上的较大单项工程项目,未发生违章及事故,在项目中列取1%的安全奖金奖励有关人员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得安全奖
1、年内受到事故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2、年内发生习惯性违章两次以上的单位;
3、触犯本条例中有关规定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年内发生习惯性违章一次时,扣罚发生单位负责人安全奖金30%,扣违章违纪者安全奖金50%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的奖罚与安全风险抵押金的考核同时进行,重复奖罚
第二十五条:防火、交通、锅炉的安全管理,由办公室制定考核细则,负责落实,检查、考核,考核情况报安监科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农电局,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的考核由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安全监察科负责,解释权属局安全生产委员会。
《县级电力企业安全奖惩办法(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