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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程序公正的探讨


法官保持中立、公正行使司法权力的保障,回避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为此,各国将回避制度纳入诉讼制度之中使“符合条件则回避”成为法官的法定义务。《准则》在强调法官应当遵守法定回避制度的同时,规定了酌情回避准则。如果法官隐瞒回避事由,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则职业道德所不容许。因此,法官在履行审判职责的过程中,除应当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外,如果认为自己审理某案件可能引起公众对该案件公正裁判合理怀疑的,应当提出不宜审理的请求:①与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具有先前职业联系的;②与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证人在亲戚、朋友关系的;③对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有个人偏见的。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法官认为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时,酌情回避事由才能成立。因为法官作为自然人生活在社会上,也会有各种社会交往和社会关系。如果任何社会关系都必然导致回避,法官在任职一定年限后恐怕就无法在当地任职了,因为他可能认识所有的替在的当事人。所以,这种是否酌情回避的判断要由法官自己作出,而其判断的准确程度也恰恰是职业道德素质高低的体现。     4、法官应当保持诉讼过程的平等性。《准则》第十条规定:“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以其言语和行为表现出来任何歧视,并有义务制止和纠正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员的任何歧视言行。”“法官应当充分注意到由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健康状况和居住地等因素而可能产生差别,保障诉讼各方平等、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和实现实体权利。”这一规定是有深刻背景和文化内涵的。作为社会中的一员,法官与其他成员一样,也有个人好恶和主观偏见。但是,这种普通人可以允许的好恶与偏见在法官履行审判职务时却没有立足之地。     (二)建立健全科学的司法体制,确保程序公正     妨碍审判权独立行使最直接的因素是:各种形式的外部监督由于其本身不规范而在事实上形成对审判活动的干扰。当然,可以要求所有的监督者不得滥用监督权,但这是立法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法院而言,就是改革法院内部的监督机制,以此来判断外部监督过滥所造成的消极影响。     改革法院内部监督体制的重点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加大内部监督力度。重点是利用内部的优越条件加强案件审理前和审理过程中的监督,力求做到防患未然。二是规范审判监督程序。重点是对法院审监程序启动主体以及再审的次数作出适当限制,同时规范再审事由、提高再审审级等。由于立法的规定相对笼统,在操作上可以考虑以司法解释加以规范。     1、建立以维护公正与效率为目标的审判工作机制     审判工作的核心在于对审判权行使主体的合理定位。但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我国大多数法院的审判组织在大多数案件中并不享有裁判的最终决定权,二是审判委员会在决定案件时审判分离。     近几年来。法院审判方式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还权于合议庭(包括独任审判员)。然而,这一改革的成果并不十分理想,此项改革目标的彻底实现还必须从最高法院做起。     关于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决定权,因是法律规定的,故取消尚不现实,但可以进行改革:第一,在审判委员会内设刑事和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在讨论决定案件时按案件的性质不同分别由两个专业委员会全体或部分组成或参与合议庭审理,以解决审委会审判分离的问题;第二,对于无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则可以审委会的专业委员会或全体会议直接讨论决定。     2、建立规范、科学、合理的法官体制     (1)规范法官岗位的设置,合理配置审判资源。首先,应当根据受理案件的数量综合考虑其他因素确定法官的编制,适当减少院、庭长的副职配备,增加审判员的岗位设置。其次,规范助理审判员的职责,使其责权明确。第三,除少数特殊岗位之外,不再将非审判岗位的工作人员任命为法官,各级法院的执行人员应单独序列管理。第四,服务性工作应尽可能社会化。     (2)建立科学的法官考评机制,对现有法官队伍作进一步优化选择,建立合理的法官职位保障机制,免除法官的后顾之忧。     (三)修正审判程序,使其更符合司法公正的要求     修正我国现有的审判程序,使其更符合公正和效率的要求。通过审判程序的公正来保障实体公正,提高审判效率,是追求司法公正的切入点。     从审判组织来看,应构建具有权威性和专业性,能够直接指导和参与庭审的审判委员会制度。限制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强化合议庭职责,除重大疑难案件外,均由合议庭审理、判决;加强和充实审委会,设置专职委员,走专业化道路;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是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要先期向当事人通知审委会委员名单,以保证其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     从调查取证制度来看,要建立当事人负举证责任为前提的法院在一定条件下调查取证的制度。从证据法律制度来看,当事人收集证据和举证已成为现代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基本内涵和发展趋势。但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不少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怎样举证缺乏必要的知识。为保证诉讼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法院应积极加强对当事人的举证指导,并在一定条件下法院主动调查取证,以保证诉讼当事人的请求得到及时公正地实现,提高诉讼效率。 &nbs

《关于程序公正的探讨(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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